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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简介 □险种特点:◎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需要 该系列意外险单个险种责任简单清晰,针对性强。客户只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即可随意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中的一款或两款,组合的灵活度更强。◎为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该系列意外险投保年龄为3~64周岁,3~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投保。◎保额免费自动递增 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5次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且不影响保费计算,免费实现声价提升。◎60天续保宽限期 该系列意外
2、险1年保险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续保,则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赔付。◎一张保单,全家投保 被保险人投保该系列意外险后可选择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实现全家共保。□保单利益:保障项目及范围保障利益因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可报销,最高报销额度为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
3、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二、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4、• 您有退保的权利……………………………………………………………………………………………………………4.2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5.1•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5•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4.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1.2合同生效1.3投保对象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2保险金申请3.3保险金的给付3.4保险金申请时效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4.1效力终止4.2适用主(附)险合同条款5.释义5.1医院5.2净保费 3.1受益人 费率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6、保险(2004)条款(平保寿发[2004]61号,2004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4)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1.2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对象凡
7、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
8、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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