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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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v您有退保的权利……………………………………………………………………………5.1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4、3.2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6.1v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v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v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v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3、合同订立1.2合同生效1.3投保年龄1.4保险期间和续保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的给付3.5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4.1保险费的支付4.2宽限期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合同解除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6.3效力终止6.4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释义7.1周岁7.2意外伤害7.3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7.4毒品7.5酒后驾驶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7无有效行驶证7.8机动车7.9

4、医疗事故7.10非处方药7.11潜水7.12攀岩7.13探险7.14武术比赛7.15特技表演7.16净保险费7.17有效身份证件7.1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费率表C条款目录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险种代码:51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

5、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1.4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6、:(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v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

7、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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