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

ID:9253321

大小:55.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4-25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_第1页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_第2页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_第3页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_第4页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_第5页
资源描述: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宪政改革”以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前言2005年6月7日,台湾地区进行了第七次“修宪”,对政治制度进行了几项重大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立法委员”席次减半;“立委”任期由3年改为4年;“立委”选举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审理。。在这些改革之中,对台湾未来政局的影响最大,当属“立委”选制的改变和“公民复决修宪”制度的确立。不过最富戏剧性的,还是“任务型国大”自己把自己废掉这一政坛奇观。就这样,苟延残喘将近六十年的“国民大会制度”,从这一天起,正式成为历史名词。“国民大

2、会”的兴衰存亡,以及“国民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成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两岸风云变幻和台湾岛内政局变迁的缩影。在“国民大会”存在的将近几十年时间里,由于特殊的时空背景,竟然出现了第一届“国民大会”超过四十年不用改选的政坛奇观。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国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在这段时间里没有任何的改变。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宪政改革”之前,为因应内外各种批评和危机,同时维持“国民大会”体现“法统”的象征性意义,国民党当局还是于不同时期对“国大代表”选举制度进行过大小不一的改革。如果以时间为顺序,则20世纪90年代初的“宪改”以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

3、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六个阶段:1946年“制宪国大代表”的产生;1947年第一届“行宪国大代表”的产生;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万年国代”的形成;1969年的“国大代表”增选、补选;1972年的增额“国大代表”选举;1980年与1986年的增额“国大代表”选举。这六个阶段的分界点,主要就是历次“国大代表”选举的时间。此外,很多学者在考察不同的选举制度时,主要是根据选举规则(ElectoralFormulas,即选举的方式是采用相对多数决制、绝对多数决制还是不同形式的比例代表制)来进行分类的王业立著:《比较选举制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第三版,第11页。不过就台湾地区而言,由

4、于20世纪90年代的“宪改”以前“国大代表”选举制度中的选举规则并没有什么变动(如果不考虑极少数妇女保障名额的制约,一直是相对多数决制,即得票比较多数者当选),所以从这一面向来考察它的演变不太合适。为此笔者主要从其它面向,例如选区的划分、选举名额的分配、代表的类别等等方面,并按照上述六个阶段对“宪改”以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作一简单的梳理。11国民党政府逃台以前的台湾省“国大代表”选举(一)台湾省“制宪国大代表”的产生1935年12月,中国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决议,定于翌年1936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准备制定宪法,实施宪政。虽然1936年公布“五五宪草”

5、,并继而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不过代表选举未能按时完成。而后抗战爆发,国民政府西迁,国民大会一再延期。直到抗战胜利后,在各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上才决定于1946年5月5日召集国民大会。后因国共纷争不断,国民党政府只得决定再延至当年11月12日召开李筱峯:《台湾战后初期的民意代表》,自立晚报,1986年4月再版,第33页;张玉法:《中国现代政治史论》,东华书局,1988年9月初版,第231-233页。由于这次国民大会的主要任务为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因此被称为“制宪国民大会”。“制宪国民大会”开幕时,应有代表总数为2050人,其名额是依据1936至19

6、46年间不同的法规、不同的协议案累增而成的,其产生亦是在1936年至1946年间陆续产生的,有的来自民选,有的来自官派。依据1936年公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本届代表名额原为1440名,由区域选举(665名,由各省市按人口比例,划分选区,进行投票)、职业选举(380名,农工商职业团体分省市举办;自由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医剂师、新闻记者、工程师、教育会、大学等选举,则不分省市。职业团体选举,以各职业团体会员为选举人1936年2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拟定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原则”关于选举方法有下列规定:区域选举与职业选举并用;一人不得兼有两个选举权;在区域内与职业

7、团体中均有选举权者,以参加职业选举为原则;在两个职业团体中有选举权者,任择其一。其中“一人不得兼有两个选举权”的规定一直保留了下来。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8页)、特种选举(155名,东北、蒙藏、侨民、军队,由遴选的方法产生)、政府指定(240名,党派代表如此产生)四项方法产生张玉法:《中国现代政治史论》,第234页。在当时,由于台湾尚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因此根据该法的规定,台湾并未被置于中国各省市配额中,而是被置于特种选举内,与檀香山、秘鲁、墨西哥、印度等其他23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