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保健食品的政治經濟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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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11/24 陽明大學 【護理、醫療科技與社會】分享參考資料此為暫定稿。若欲引用,請寫信給作者安勤之r@gmail.com。台灣保健食品的政治經濟學分析──國家、產業與中草藥(一)主要概念「保健食品」的曖昧屬性  「保健食品」是一個充滿曖昧性的詞彙。保健食品泛指被認為具有「保健」功能,但其法律定位為食品的飲食物。健康食品是保健食品的前身,隨著健康食品在1999年定為法律名詞,兩者才區分開來。符合法律規定,滿足具「科學證據之功效」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稱為健康食品見「健康食品管理法」。。非合乎健康食品法律條件

2、者,業者一般稱之為保健食品本文採用「保健食品」一詞,主要是因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食品產業年鑑》在談及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產品時,亦以「保健食品」為其分類大項,可見其為主流用法,故採納之。(何士慶、蘇淑茵,2005:2-3)。保健食品不是藥品「藥事法」第六條: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

3、藥品。,亦非食品「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但是分享了兩者的特質,即保健食品被認為具有影響人體結構與生理機能之物,亦是可咀嚼之物。中藥保健食品,乃是以中藥作為素材,基於藥食如一(習慣上稱為「藥食同源」)的傳統而開發出的產品。對某些產業來說,中藥保健食品、中藥健康食品乃是擴大國內巿場,進軍(中藥)新藥開發的國際巿場的跳板。簡要來說,「保健食品」的出現,不能視為產業的健康欺騙與民眾的蒙昧無知;而必須從國家政策、產業發展、民間實作與藥食如一傳統(安勤之,2008;陳尹婷,2010)

4、才能說明保健食品存在的(不)合理性。(二)現象發想西風東漸與東西交匯──「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出現於民國60年代以後。陳映慈(2007)指出保健食品並非傳統中醫名詞,而是翻譯自「healthfood」陳映慈,2007:28,32。「保健食品」或「健康食品」等轉譯自healthfood的辭彙於民國五、六0年代開始零星出現於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此時相關報導主要分為兩種,一種為與商品相關的美日營養保健觀念,例如前述對於日本將綠藻視做「熱門健康食品」的報導,一種則為純粹介紹美日健康食品巿場的相關報導以及翻譯文

5、章,諸如巿場概況、消費現象、產業研發發展等等。(陳映慈,2007:31-2),該詞誕生於1960年代後的歐美社會健康運動所引發的「健康食品」(healthfood)的風潮,與「健康促進」概念(healthpromotion)的發展有關。現代消費社會將「健康促進」的概念商品化了。「健康」(health)由原本抽象無形的概念成為可被販賣的商品。健康食品的消費文化是一整套意義系統,包含了環境自然議題、社會的「健康促進」風氣、健康概念的商品化以及追求時尚美麗的潮流。(陳映慈,2007:16)這股「健康促進」的風潮,吹進台灣而逐漸紥

6、根。保健食品在台灣的發展經歷了幾個階段:民國60年代前無保健食品的時代;60代年後末期保健食品知識擴張與直銷發展;民國67年,經濟部國貿局正式核淮歐美「健康」食品原文作「健康食品」,那時健康食品還沒有成為法定名詞,僅作一般名詞。尊重原著,故保留原用法,使用「健康食品」一詞。進口(陳映慈,2007:33);民國70年代傳銷事業帶動歐美進口「健康食品」在台灣的發展,成為販賣「健康食品」的大宗(食品工業研究所1997:58,轉引自陳映慈2007:34);民國80年代,邁入了「健康食品發展的政策制定」的年代。衛生署於民國88年公佈

7、「健康食品管理法」,定義健康食品為「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陳映慈,2007:41-2)至此「健康食品」正式列入國家體系管理成為法律名詞。但是政府立法限制反而造成非預期後果。對於廠商來說,法律限制過嚴,不合經濟效益,大多數業者選擇遊走法律邊緣,將產品定位為「保健食品」,而非政府認證的「健康食品」。健康食品在台灣的發展歷史與在美國的發展歷史極為不同。由於台灣對於健康食品的法令較為嚴格,必須經過實驗證明,以及政府審查,因此使得多數「健康食品」轉化為「保健食品」。而美國則因為健康食品的曖昧性,於1994

8、年頒佈《膳食補充劑健康和教育法案》(DietarySupplementsHealthandEducationAct;DSHEA)中,規定了草藥的食品補充品的地位。美國對膳食補充劑的管理相當寬鬆,產品本身不須審查,也無須作安全性與功能性實驗。這種膳食補充劑具有似食品而非食品、似藥品而非藥品的特點,被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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