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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3
《大兴区关于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大兴区关于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汲取“11.19”火灾事故教训,清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市政府“查处一批、取缔一批、关停一批、行政问责一批”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针对我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存在流动人
2、口多,企业小、乱的特点,本次专项整治实行五个一律,即生产经营居住场所设置安全障碍物的一律强制拆除;安全疏散通道严重堵塞的一律临时查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一律停止水电气热服务;生产经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关闭取缔。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消除安全隐患,铲除非法违法“毒瘤”,净化安全环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整治重点此次专项整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点地区为黄村镇、西红门镇、旧宫镇、瀛海镇、青云店镇、北臧村镇、三场一基地及各属地流动人员聚居、火灾事故高发及安全隐患突出区域。重点是非法生产、非法经
3、营、非法储存。具体包括:各类商品批零市场,工业大院,“五小企业”(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六小场所”(小歌厅、小餐饮、小网吧、小洗浴、小旅馆、小市场),仓储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设施农业项目,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等。二、整治内容(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一律依法关闭取缔:1.违法建设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2.无工商执照的;3.相关证照不全的;4.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整改的;6.不具备安全生产基
4、本条件的。(二)凡是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厂改居”、“棚改居”、“住改商”等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立即责令其停业整改,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清理人员,停止水电气热等供应服务。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二、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城乡结合部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谈绪祥代区长任组长,沈洁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区国资委、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食药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
5、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管员会、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专项整治日常工作;汇总全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整治基础台账;收集、汇总、报送全区专项整治各类信息,总结经验做法;建立月例会、月通报、月督查检查等制度,定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对各属地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相关执法部门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与市专项整治指挥部沟通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6、办公室主任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安全监管局和区公安分局主管领导兼任,工作人员由区工商分局、区住建委、区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黄村镇、西红门镇、旧宫镇、瀛海镇、青云店镇、北臧村镇、三场一基地各抽调1名骨干组成,其中行业(职能)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其他抽调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二、职责分工(一)区委组织部: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将党员干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参考,并适时参加区级督查。(二)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中心、大兴报社,每月在“平安大兴”栏目报道专项整治工作,每月在“
7、大兴报”刊登专项整治情况,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引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弘扬各单位在专项整治中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同时指导各属地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制作全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专项整治宣传片。(三)区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纪检监察工作,对相关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严格责任追究。(四)区住建委:负责做好涉及违法建设的拆除组织工作;对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停工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施工的建设项目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五)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涉及本行业的单位进行
8、整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在“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物内的危化企业吊销相关许可证或取缔;参加区级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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