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论文】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案件辩护:梁某某涉嫌盗窃和抢劫罪辩护词_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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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案件辩护:梁某某涉嫌盗窃和抢劫罪辩护词 ======================================================================511系列盗窃抢劫案是震动整个海南省的有巨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被检察院指控盗窃工程车柴油十余起,涉嫌两起转化型抢劫罪,有一名协警被撞死,社会反响强烈。本案开庭从早上八点钟一直开庭至下午四点,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李律师不畏各方面的压力,出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并不是为坏人

2、辩护,而是为人的基本权利辩护,为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为人的尊严辩护。以下是本案的辩护词,期与同行交流。(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本辩护词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 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案件辩护:梁某某涉嫌盗窃和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事务所李金良律师接受本案梁人伟及梁人伟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两位律师担任梁人伟涉嫌盗窃、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梁人伟,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今天依法参加法庭审理,参与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为梁人伟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刑法》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

3、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此规定,构成转化刑抢劫罪其主观上必须是直接的、故意的、积极的、有目的的使用暴力,即直接针对抓捕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对抓捕人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强制,使抓捕人不敢抓捕、放弃抓捕从而达到逃避抓捕的目的。结合本案而言,梁人伟并没有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辩护人认为梁人伟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人伟在511事件中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梁人伟在案发时具有直接针对

4、被害人实施暴力的主观心态。在侦查阶段及补充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向梁人伟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的共计19次,其中关于511事件的讯问笔录共有8次。梁人伟在讲述到案发时其向左调转车头时的想法是:“当时发现他(被害人)拦在我的右前侧,我怕撞到他,所以我掉头时,准备避开他,”(2009年5月11日;侦查卷第二卷,第24-29页);“但我又见到他(被害人)不站在车的前面,而是右侧,我看可以躲开他,便加大油向左拐,”“应该不会撞到人”(2009年5月12日侦查卷第二卷,第43-45页);“当我后倒车时发现有一个人站在我车的前右侧,我为了避开那个人我便将车调头并一直往

5、琼海市方向逃走。”(2009年5月19日;侦查卷第二卷,第48-54页);“我看见那个人之后,我害怕撞到那个人,我就往左边急转弯,准备掉头往琼海方向逃走,我往左边转弯的时候认为不会撞到那个人,因为从车上下来的那个人站在我车的右前侧,所以我继续左转弯然后加大油门往琼海方向逃走了。”(2009年8月5日,侦查卷第二卷,105-108页)等等。 这些笔录非常直观地表述了梁人伟向左调转车头时的心态,那就是梁人伟看到被害人站在其车的前右侧,梁人伟怕撞到被害人,为了躲开被害人,其认为可以避开被害人,于是就向左调转车头逃跑以达到逃避抓捕的目的。这些笔录内容相互一致,条理清晰,

6、供述稳定,足以采信。公诉方在提交本案证据时,却将这些足以证明梁人伟案发时主观心态的讯问笔录全部摒弃,反而提供了一份言辞模糊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明梁人伟主观心态的证据,显然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从证据的内容来讲,即使在被公诉方作为主要证据提交的这次讯问笔录中(即2009年5月11日19:30至23:00;侦查第二卷,30-34页),梁人伟也没有明确表示其调转车头的直接目的就是撞向被害人,并以此来阻止被害人的抓捕行为。因此,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有效地证实梁人伟当时的主观心态就是直接的、有目的、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梁人伟的车头

7、用手抓住保险前杆,拍打车头盖示意停车。关于被害人示意停车并拦车时所处的位置,梁人伟作了供述,陈伟军、黄新军、王大顺及吴红阳四位目击证人都分别作了证言。梁人伟关于被害人拦车时位置的描述是稳定且一致的,即被害人是站在梁人伟车头的右前侧约2米处。而四位目击证人所做的描述则是前后矛盾,互不一致,其中:证人陈伟军有两次询问笔录,公诉方提供其在侦查阶段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作为主要证据,然而陈伟军在补充侦查阶段作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则与第一次询问笔录不一致。在补充侦查阶段,陈伟军描述被害人站在该越野车的正前方进行阻拦的,双方距离大约有两米远,具体位置是在靠该车的右边大灯处,此次证言

8、的描述与梁人伟的供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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