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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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宁府法〔2017〕4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法制办,各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民生服务效能,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6—南京市政府法制办2017年10月16日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

2、层联系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民生服务效能,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是指按照一定程序设立的,根据本规则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企业、行政村(社区)。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组织遴选、工作协调、业务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第四条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较强;(二)设有法制

3、机构(人员)或聘有法律顾问,能积极参加行政执法检查、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三)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6—(四)行政村(社区)辖区内工商业较为发达或者人口较多,本地区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重要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基础扎实、规范化水平较高;(五)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第五条遴选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一)推荐:市级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结合管理领域、本地区实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行政村(社

4、区);(二)公开征集: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等媒体发布公开征集公告,明确报名的条件、截止时间和基本程序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行政村(社区)进行自荐报名;(三)遴选:根据地域均衡性、行业代表性、社会影响力、群众参与性等原则,对经推荐和公开征集的备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四)确定:对确定为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企业、行政村(社区)颁发铭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事项:—6—(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企业、本地区行政执法工作和有关民

5、生服务效能、营商环境的情况和动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二)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南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本企业、本地区的执行情况;(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向市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并协助调查;(四)接受问卷调查、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提供基层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资料;(五)受邀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调研、座谈、观摩和其他有关活动。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对市行政执法监督

6、基层联系点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解答涉及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为避免和减少企业违法经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及时受理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并反馈结果;—6—(三)对反映的具有普遍性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第八条市级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内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指导服务等工作。市级有关单位、区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调查处理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

7、系点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工作制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九条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府法制办的日常联系,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询等形式,加强与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的沟通联络,及时听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适时组织召开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建议等。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履行职责情况,对市行

8、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撤销,并收回铭牌:(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不履行第六条规定工作事项的;(三)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四)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五)有其他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对市行政执法监督基层联系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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