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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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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审计、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
2、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3、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重心下移、属地为主、联合执法、有效监督的要求,依法下放行政执法权,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政府法制监督能力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执法规范 第十条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事项审查认定制度。行政执法事项的设立、变更、转移、撤销,由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依法提出,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后纳入行
4、政权力事项库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认定的权限和范围,未经认定的不得行使。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二条下列领域为行政执法重点领域: (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三)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 (四)道路交通管理; (五)开发园区、景区和窗口地区管理; (六)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 (七)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5-───────────────
5、────《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活动,邀请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执法依据、管辖范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因体制调整、执法依据变化等法定原因,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管辖范围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认定并公布。 未经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行
6、使行政执法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行政执法资格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权机关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后,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权限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以及行政执法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依法领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
7、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范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并举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行政执法协管员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行政执法协管员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从事行政执法中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协管员
8、从事执法辅助行为以及超越辅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综合管理的区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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