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345875
大小:3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25
《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体
2、制的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事(编制)、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
3、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监督的实施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罚缴分离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七)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
4、案审查;(二)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三)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四)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统一管理;(五)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六)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七)受理和查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八)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九)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十)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
5、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公布。第九条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
6、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地行政执法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经协调达成
7、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裁决。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并通过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考核结果纳入被检查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体系,并作为综合评价其整体工作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人民政府
8、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经本级人民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