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269259
大小:32.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6-07
《南京市行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诉讼应诉(以下简称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应诉,是指公民、
2、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认真履行诉讼义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应诉程序规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针对起诉状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理由,拟出答辩状; (二)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并列出证据目录清单; (三)整理作
3、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并列出目录清单; (四)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办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将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第七条 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该项业务的行政副职。 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自己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4、出庭应诉。诉讼代理人应当是在行政机关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代表市人民政府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当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起(包括本数)以上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起。 第十条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报行政机关法定
5、代表人批准后作出停止执行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一条 行政诉讼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集补充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认为审判人员、书
6、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 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 第十五条
7、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如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不当或确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后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适用第一款规定。但行政机关应当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在符合国家法律基本规定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
8、共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运用协调手段化解矛盾,促进其他诉讼参加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下列行政案件的应诉过程中,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协调: (一)行政赔偿案件; (二)涉及自由裁量权案件; (三)行政裁决案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