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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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客运联网售票业务需要,规范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道路客运行业实际,商请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印制、领用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票证(以下简称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证,是指接入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的客运站(以下简称联网客运站)、代售机构、道路客运经营者领用的票证。票证具有付款、报销凭证功能,具有乘车、托运物品等运输服务凭证功能。第四条票证管理实行统一样

2、式、统一代码、统一编号原则。第五条票证统一冠名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套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印章。第六条票证分为机打客运票证和定额票证。(一)机打客运票证是指通过湖北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开具的道路客运票证;(二)定额票证是指随车售票员或驾驶员出具给沿途上车旅客使用的票证;用于退票、行李寄存、代售等道路运输延伸服务的票证。第七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第八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设立的联网售票管理中心承担票证的印制、发放、结存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受理代售申请、审核代售机构合法性,签订代售协议;负责

3、监督检查票证的领用、保管情况,以及票证收入的归集、清分管理情况。第九条各联网客运站可在省国税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中自主选择厂家印制票证,也可委托联网售票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票证。票证印制费用由联网客运站、代售机构直接与承印厂家结算。第十条发生违规使用票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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