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

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

ID:9147766

大小:65.19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4-19

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_第1页
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_第2页
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_第3页
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_第4页
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司法权威的几个认识误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确立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管理活动中的权威。所谓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据此,可以把司法权威理解为:司法活动形成了令公众信从的力量和威望。这种“信从”,是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勉强或者强权式的被迫接受。司法活动要在公众内心形成不可动摇、怀疑的“力量和威望”,就必须在整体上和个案上追求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部分司法人员中存在着一些心理误区。这些心理误区主要有:(一)“疑罪从有就是维护司法权威”。在表面上,大家都认可疑罪从

2、无的理念,但实际上,不少执法人员内心深处仍然残存着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定势,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得以表现。他们在潜意识中认为:既然不能完全排除有罪,如果不打击就有放纵之嫌,民众会认为打击不力;尤其是今后又犯罪危害社会,民众更会认为法律无能。因此,宁枉勿纵,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力否认自己作案,执法人员常常会产生“这个人不老实,做了还不承认”的心理,于是,或者采用各种方法迫其认罪;或者许诺“只要交代了就放你回家”诱其认罪;或者“同案人说你是同伙你就是有罪”;或者“管你是否承认,别想滑脱”

3、,不花功夫印证其辩解而轻率指控,等等。这些都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潜意识的具体反应。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信奉的是“宁枉勿纵”,从某种意义上说,扩大了打击面,使更多的犯罪分子(在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落入法网;但是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更重要的是很有可能冤枉好人。要知,冤枉一个好人,就影响和改变了这个人的一生,影响和改变了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命运。假如放纵了犯罪分子还有机会再次清算罪行;假如冤枉了好人,则是无法弥补的。因此,现代法治把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石,信奉的是“宁纵勿枉”。从维护司法权威

4、的角度说“不冤枉一个好人”比“不放掉一个坏人”更能令人信服,也更容易做到。(二)“注重实体公正就是维护司法权威”。重实体轻程序的心理在部分执法人员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只要处理结果是基本公正的,就达到了司法公正的目的,也就维护了司法权威。事实上,程序不公正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就很难查明事实真相,从而导致实体不公正;即使实体公正了,但如果程序不是令人信服的,其结果也不可能令人信服,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因此,现代司法把程序公正提到了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要求高度重视“处理过程”的公正。只有程序和实体都是

5、公正的,才能使公众感到是公正的,才能形成使公众信从的力量和威望(三)“维护司法(执法)人员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权威。”部分司法(执法)人员把自己看成是法律和司法的化身,把司法权异化为自己个人的权力,不是竭尽全力去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斤斤计较个人的权威、尊严。他们的逻辑是:伤害了我的尊严和权威,就是伤害了司法权威。在此逻辑下,一些人把司法权变为不公正的、非法的、非人道的、非理性的东f变成了一种肆虐社会的异己力量,或者“管你事实和规定,我说的就是法律”,或者“随便你服不服,我说了就算”,或者“只要你得罪了我,就叫你哭

6、不出来’’,或者“错了不纠体现了法律不是儿戏,纠了就失去了法律权威”,在司法实践中,把司法权威异化为个人权威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异化,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对“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背离,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降低了司法活动的社会公信度。因此,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修养水平,摆正个人权威与司法权威的关系,正确认识、对待、使用手中的权力,在司法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努力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维护司法权威。(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就是维护司法权威”。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拒不认罪要从重处罚,但

7、“抗拒从严”的理念却深入人心,以至于一些司法人员与坦白从宽对照起来,把抗拒从严理解为“抗拒从重”。他们的逻辑是:既然坦白要从宽,当然抗拒就要从重。这就出现了一些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逼口供“坦白了就放回去,不交代就关起来”;一些检察人员向法院提出“此人拒不认罪,建议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一些审判人员也认可“不认罪就多判点”,在量刑时偏重处罚。显然,这是对抗拒从严的错误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但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享受量刑上的“优惠”,这就是从严的本意。因此,我们不能以“认

8、罪就从宽,不认罪就从重”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自供其罪。现代司法反对强迫自我归罪,把指控有罪的举证责任交给了控方(个别罪除外),犯罪嫌疑人既没有自供其罪的法定责任,也没有自证无罪的法定义务,所以,坦白应当从宽,但抗拒却不能从重。尽管“拒不认罪”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个人尊严与公共权威的对峙,但拒不认罪不从重处罚,对于保障人权,尤其是保障处于相对弱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