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

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

ID:9139463

大小:102.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4-19

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_第1页
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_第2页
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_第3页
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_第4页
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_第5页
资源描述:

《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美国早期“州的可起诉性”考察2018-01-1006:44:24求是学刊2017年6期摘要:他州公民或外国人足否可向联邦法院起诉一州,这一W题引发美W建国者进行了多次激烈的争论。在1787—1788年联邦制宪期间,他们就争论于此。在18世纪90年代,随着在联邦最高法院出现八起他州公民或外国人起诉一州的案件,建国者们又在各种场合以多种方式表达支持或反对“州的可起诉性”的言论。他们的不同观点基于对州权的认知,体现了对新国家可行性和有效性的思考,也反映了他们对现实利益的考虑。联邦宪法第11条修正案的批准,暂时终止了这场关于“州的可起诉性”的争论,表明反对可起诉州的建國者在这一阶段的国家构建屮取得了

2、优势。关键词:美国早期;州权;州的讨起诉性;联邦宪法第11条修正案作者简介:梁红光,女,历史学博士,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从事美国早期史研究。基金项B: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宄基地重大项0“美国历史上的社会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6JJD770027;陝丙师范大学屮央商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美国早期联邦政府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4SZYB25屮图分类号:K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6-0149-11州权问题在美国早期片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该问题解决得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美利坚能否建立一个国家以及建立何种形式的国家。正如美国史学家理查徳

3、乇.埃利斯所言,“自1776年独立之后近半个W纪的时间里,州与联邦政府的权力划分足美国核心的宪法问题。州权问题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儿乎贯穿于内战前所有的思想意识或政治讨论中(P1)。他州公民或外国人是否川•向联邦法院起诉一州,就是美国建国者意阁处理的州权问题之一。他们围绕“州的可起诉性”1进行了多次激烈的争论。联邦宪法第11条修正案的批准哲时终止了上述争论。2对于美国早期关于“州的可起诉性”的争论,中国国内尚无专门的论著。美国学者对这一争论特别是争论的结果即联邦宪法第11条修正案的制定作过较为深透的研讨。1不过,他们多为法学学者或政治学学者,往往脱离具体历史语境来阐释第十一条修正案的制定和该

4、修正案文木木身,缺乏对这一争论、对第十一条修正案制定过程屮不同州权观念的考察。因此,己有论著在给人有益启示的同时也留下了值得进-步探讨的问题。美国建国者为何支持或反对"州的可起诉性”?他们的州权观念是如何形成的?是在什么历史语境屮形成的?其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具有什么关联?本文将试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厘淸美闻建W者构建新国家的思想理路,以期促进国A学术界对美国早期史的研究。一、对联邦制宪期间关于“州的可起诉性”的思考在美国旱期,建国者两次论争子他州公民或外国人是否可向联邦法院起诉一州这一问题。根据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起草的新宪法,联邦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包括一州与他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5、。这在随后各州批准宪法期间引发宪法反对者和支持者即反联邦主义者和联邦主义者2的辩论。然而,在1791年联邦敁商法院出现第一起起诉一州的案件之前,对于足否可起诉一州这一问题,美国建国者并未达成共识,以致在18世纪90年代再次出现交锋。因此,要真正理解美国早期“州的讨起诉性”问题,有必耍首先考察联邦制宪期间奭国建国者关子“州的可起诉性”的思考。根椐B前苹握的资料,美国建国者最初并未思考是西可起诉一州这一闷题。他们制定的第一部全W性宪法即邦联条例,未设S独立的全W性法院,授予邦联国会的有限司法权不包括一州与他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邦联条例第2条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本条例未明

6、确授予邦联国会的所有权力、管辖权和权利。”[2](P916—919,908)因此,各州苹握主权,由它们而不是邦联国会来处理一州与他州公K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在邦联条例制定期间及邦联运作初期,许多建国者虽然批评邦联缺乏效力,伲更强调各州应增加邦联国会的财政权和贸易管理权以及增强其行政权力,而较少批评邦联国会缺乏司法权。[3】(P115—149)不过,一些建国者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等,逐渐意识到由州法院分配正义的弊病,认为州法院造成的错误将影响整个国家或其他任何州的公民,以致出现暴力冲突其至战争等。因此,他们主张建立全国性法院,其管辖权包括他州公民或外国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所奋案件,

7、伹并未指明一州是否可在此类案件中成为被告。[4](P305—306)[5](P344—345,347)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与会代表主耍M绕联邦国会和总统的创建进行激烈的辩论,而较少思考联邦法院的组织和职权。费城制宛会议将一州与他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包括在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中,但几乎未进行任何讨论,也未明确指出是否可起诉一州。3不过,在随后各州批准宪法期间,联邦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得到反联邦主义者和联邦主义者更多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