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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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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自近代银行产生伊始,金融监管相伴产生并逐渐完善。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脉络和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不同,其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亦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规范金融业的发展,以求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并最大力度地防范金融危机爆发,各国也在积极探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文章在剖析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试图解答三大问题:如何划分职责、权限才能使金融监管主体的权力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或重叠?在各国监管制度的异同及改革方向中判得利弊,寻得最优方案。[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改革;启示[D0
2、I]1013939/jcnkizgsc2017210141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内涵及重要意义凡“体制”问题必涉及机构之设置、职权之划分,金融监管体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划分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金融监管体制要解决的问题是设置哪些组织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监管的对象包含哪些,监管的形式和途径的规范以及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责任承担的规范。当今,多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体制革新,以期在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自巾化、国际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健发展。2017
3、年,李克强总理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科学主张。[1]可见,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革除传统监管体制暴露出的诸多弊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2不同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比较分析各国金融监管体制虽不尽相同,但各种金融监管体制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可总体划分为三种模式,其中有些模式乂可细分为不同的类型。2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即在国家
4、层面设立单极金融监管机构,统管本国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此类型代表国家右北欧的挪威、丹麦、瑞典,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但值得强调的是,从纵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国家是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属于此种金融监管模式。以日本为例:从纵向角度分析,H本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为分业监管,最后转型为混合金融监管体制,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属于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财务省)是统揽金融监管大权的行政部门,其下设银行局
5、(其下设“保险部”监管保险业)和证券局。[2]其形式虽然类似分业监管,但实质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无实质上的分权,实权统归于大藏省,所以这一阶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较为典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口本在1998年实施《金融监督厅设置法》,这标志着其在国家意志层面肯定了金融专项监管的重要性,这也为后来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次机构调整,使总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监督厅长官的任命权,并且使金融监督厅继受Y原属大藏省的诸多金融监管权力。改革后,大藏
6、省拥有的职权主要限于证券业,以及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22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是指由数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并且对监管效果承担责任,各国一般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在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一方面,这些监管机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监管组织体,另一方面,也分别掌握了某业务领域的实质监管权,彼此相互协调配合。在这种模式下,还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以中国为例。我国属于典型的采用单层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即以“一行三会”加
7、外汇管理局等机构来负责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了宏观层面的设定。[zw(]《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ZW)]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协调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这种部级联席会议实质上是一种“软机制”,它并无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所达成的意见更无法律约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机构的协调与自觉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长达四年的停滞状态,后又因为国务院的批复而重新
8、启动,可见这种协调机制的力度较弱,我国若想克服现阶段分业监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须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统筹协调机制。23混合金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模式是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吋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适应了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具体分析,又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种类型。“牵头式”监管体制可谓“一极多峰”,是指在国家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统揽各分业监管机构,并且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国家是巴西。“双峰式”监管体制的原理是依据金融监管H标和不同的对象在不同领域设置两尖机构分别实施监管。[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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