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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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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购买大型设备未签订合同质量约定不明导致争议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反诉退货最终被告反胜案情简介原、被告均是在东莞的外资企业,双方曾有长期良好的供货关系,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订购价格为40万元的专业日用陶瓷供干机一台(长20米、宽2.2米、高2.2米的大型设备),双方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被告仅在原告传真的报价单上签字确认,报价单上写明了供干机的工作原理、基本机械配置、功率等参数、同时注明了付款方式及交货、安装调试时间。合同成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16万元,此后原告延期交货,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在延期9个月
2、后交货并安装完成,但在长达数月的设备调试中一直未能达到约定的使用功能及效果,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对帐单,对帐单确认将被告已支付的16万元预付款抵消应付的其他货款,等于该烘干机设备40万元货款被告未付款。此后因设备质量问题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双方产生争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40万元货款,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找到李琼律师,李琼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认真分析了双方交易方式,详细了解了供干机的性能及工作原理,从原告起诉状、提交的对帐单、报价单证据,及设备采购交货过程中零星的往来传真图纸、签字的单据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精心组织证据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向法院申请对烘干机质量
3、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受理被告的反诉,经第一次开庭审理查明的相关事实,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意见同意对设备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摇号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烘干机进行了现场开机、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设备供干机存在多项设计缺陷,不符合日用陶瓷供干机行业标准,无法达到正常日用陶瓷工业生产的要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交付产品质量不合格致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被告解除合同、将设备退还原告。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被上诉人(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案被告反败为胜,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办案思路及心得律伴让法律服务更
4、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设备货款,提供了对帐单、送货单作为证据,该证据对被告十分不利。设备事实上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原、被告之前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双方沟通均以口头方式,被告无法提供已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并且双方就买卖供干机设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设备质量没有明确约定,这为日后争议埋下了伏笔。由于原告将设备安装到被告工厂已经数月,被告有向原告签署三份送货单,在此情况下证据对被告十分不利,被告需要证明已就设备的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了异议,否则在被告已收货数月原告起诉后再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要求退货一般不会被
5、法院采纳支持。为此李琼律师就本案的关键问题“被告是否已经验收确认原告所供设备质量”,也就是证明双方对设备质量一直存在争议进行了举证及答辩,提供了原告传真给被告的图纸证明原告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又修改了设备的结构设计,同时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内容、表述语气、安装时间等形成证据链来说服法官双方对供干机质量确实存在争议,且双方对设备质量没有明确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法院采纳了被告律师的意见,由法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李琼律师主动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供了《轻工业标准“日用陶瓷机械分册”》作为质量鉴定的参照标准,并
6、按鉴定机构要求制作了规范的购方质量陈述书,对法院的提问作出图文并茂的书面情况说明,使法院及鉴定对案件事实及设备质量问题形成了客观的认识。裁判结果经司法鉴定,确定原告提供的该设备存在多项设计缺陷,不符合轻工业相关机械标准,不能达到被告行业生产要求。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40万元货款的诉求,支持了被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货的反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及法庭辩论,一审司法鉴定程序合法结论专业,一审事实清楚,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反败为胜。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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