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即征即退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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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即征即退申请指引『发布日期』2010-06-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申请资料: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国税网下载);2、申请报告(A4纸打印)。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3、《税收

2、缴款书》复印件(银行扣款凭证);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5、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国税网下载);6、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7、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8、深圳市软件协会软件产品评审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9、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A4纸打印);10、《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国税网下载);11、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深国税

3、发〔2008〕149号)的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3、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4、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5、软件产品办理增值税退税后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等

4、情况的,纳税人应依法补缴已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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