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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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2011年10月13日 来源:衡阳市国家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摘自财税[2011]100号)退税的前提条件①退税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②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外购软件(视同硬件)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③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④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

2、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摘自财税[2011]100号)二、相关政策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

3、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摘自财税[2011]100号)(二)安装调试费、维护费、培训费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165号) (三)软件转让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00号)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

4、律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发[1999]156号)所称“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等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等级证书。”(摘自国税发[2000]133号)(四)受托开发软件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00号)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核算要求:分开核算软件产品销售额:原则上应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帐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进行核算。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

5、,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11]100号)(二)应退税额的计算1、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1)对于软件产品,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帐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分别核算软、硬件销售额,即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价格,实际销售时在发票上分别开具软、硬件销售金额,帐务上按产品类别分开核算,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即征即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即征即退货

6、物”栏目单独反映,单独申报纳税,则根据发票上所列软件销售金额,确定为软件产品销售额。(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2、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

7、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准确核算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3、应退税额的计算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8、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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