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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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详细解读及亮点介绍【导语】: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众多的网络交易提供了相应的管理依据。那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亮点有哪些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如何解读呢?下面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详细解读及亮点介绍,过来看看吧!  新办法新看点——工商总局市场司负责人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与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版网购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看点?2月14日采访了工商总局市场司具体负责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副

2、司长杨洪丰。  办法名称更短,管辖范围更广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名称缩短了,但涵盖的范围却更广了。”杨洪丰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2010年正式实施。  据杨洪丰介绍,三年多来,随着网络市场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新形式、新业态不断涌现,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不断翻新,暂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无

3、法完全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为适应新的形势,新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  适应新消法,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正。  “为适应新消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杨洪丰说,这主要体现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

4、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  在售后服务方面,新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

5、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在格式合同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  “恶意‘打差评’‘刷业绩’等,都是近年来网络市场出现的一些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对此,《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为规范这些行为提供了有力的

6、法制依据。”杨洪丰说。  新办法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

7、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调整工商机关执法管辖权  近年来,跨区域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日益增多。“针对这一新形势,《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完善,使之更为科学合理。”杨洪丰说。  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

8、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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