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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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卜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场及有失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M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介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经中华人民井和国国家丄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丄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A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M时废止2010年5月31II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秘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皙行办法》11]。《办法

2、》耍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A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II.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而都获得支持。屮文名M络交从管理办法发文门期2014年1W26日施行曰期2014年3月15日发布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现总W法规司131通过会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文件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签发人张茅废止文件M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5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目录1.1同家丁.商行政矜珊总局令第6042.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M络湘品经'S者和有关服务经昔者的义务3.-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奋关服务监

3、锷管理1.•第四韋法饨责任2.■第五章附则3.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编$(2014年1月26H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尚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旗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侃护法》、《产品质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迕中平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冇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平人民井和国法榭、法规和木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木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M)销告

4、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木办法所称冇关服务,是指为M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拖广、信用评价、支付结总、物流、快递、M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川、网站M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笏及冇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川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第五条鼓励支持M络商品经营者、冇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捉7I•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鼓励支持M络商品经营者、冇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川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121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二章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

5、交易及宥关服务的经营齐,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A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倍息。只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冇关服务的经背者销色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冇关许可。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冇关服务的,应当在艽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R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艽营业执照的电了链接标识。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

6、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M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S和质S、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傦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膂示、色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色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ffi商品或者

7、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岀色,不得确足鉍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色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冇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掘;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R。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裾,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裾。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裾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倍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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