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_大额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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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姚升传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反洗钱法》的布置,《管理办法》对负有报告义

2、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应当报告的交易或者行为、免于大额交易报告的情况以及报告过程中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等进行规定。  一、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的有关规

3、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需要,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明确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或可疑者行为  《管理办法》对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详细规定。  其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4、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其二,应当报告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具体列举了一些可疑交易标准,其中适用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有18项(第十一条),适用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有13项(第十二条),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有17项(第十三条)。除列举的情形

5、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任何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且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或是有合理理由认为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都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三、规定了免于报告的情况  大额交易不一定都涉及洗钱犯罪,因此,《管理办法》在总结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九条具体列举了九类交易,如未发现交易可疑的,免于大额交易报告。这九类交易包括: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续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的互转;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6、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此外,根据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还可确定其他免于大额交易报告

7、的情形。  四、明确报告过程中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是对《反洗钱法》相关规定的重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直接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这就要求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注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合理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

8、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设立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四是明确了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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