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娃娃股东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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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说娃娃股东不可以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刘湛勇【案情简介】李雷和赵萍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李雷和赵萍有一个女儿李丹,随母亲赵萍一起生活。李雷曾和赵萍、小王一起发起设立某公司。其中李雷持有60%的股份、赵萍、小王各持有20%的股份。在离婚协议中,李雷承诺将自己名下的的股权以及登记在小王名下但实质系自己持有的公司20%股权赠与女儿李丹。李雷、小王、赵萍三方在离婚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上均签名并按手印。离婚后,李雷以“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为由反悔,不愿意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给李丹,小王也以“娃娃股东,我认为不合法”为理由拒绝办理股权的工商过户登记手续。【代理过程】无奈之下,赵萍找到河北铭晖律师事

2、务所的刘湛勇律师,刘律师问明案情后,先书写了两份民事起诉状(案由分别为:赠与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将李雷和小王分别作为被告(其中李雷还作为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雷和小王履行协议,协助原告李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法院了解案情后,合并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刘律师指出:首先,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李丹随母亲赵萍一起生活,父亲李雷作为本案的被告,赵萍是李丹在本案中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其次,李雷和赵萍在离婚时,签有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

3、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的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离婚协议签订并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即发生3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不得以“离婚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为主张离婚协议书可撤销,除非能证明离婚协议书系欺诈、胁迫状态下签署,否则不能被认定无效。本案中,李雷和赵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李雷名下的股权归李丹所有,而另一股东小王也同意,因此,离婚协议书应当有效,李雷应有转让股权的义务。此外,小王也签订了将自己名下的股权同时无偿转让给李丹所有的协议,虽然李丹并没有亲自签订,但均有法定代理人赵萍代为签署,协议也应有效。因此,李雷和小王均应配合李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再次,李雷“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4、、小王“娃娃股东不合法”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虽然李雷在离婚协议中向未成年的女儿赠送股权是赠与性质,并且《合同法》确实也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但是,《合同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相关协议条款应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非《合同法》。因此李雷的抗辩理由在本案中不能成立。第四,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北京银行的“娃娃股东”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

5、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因此小王应履行签署的赠与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李丹3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妨碍其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享有股东权利。现行法律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出要求,也不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获利的行为,因此“娃娃股东”在法律上是合法的。第五,至于这些“娃娃股东”要如何行

6、使股东的权利?刘律师说,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娃娃股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处分公司股份的权利,不能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投票,以免因为“娃娃股东”的无知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该处分权利的行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母亲赵萍代为行使。【处理结果】刘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判令李雷和小王协助原告李丹的法定代理人赵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股权登记。【办案效果】详细的准备和精彩的庭审效果使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充分维护,律师的风采也淋漓尽致得到展现,使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7、【律师感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工程,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间组织、社区家庭、公民个人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其中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是一个强有力的武器,不能因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漠视他人肆意剥夺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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