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民商法案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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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请问: 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2、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张三向李四借钱,到期未还,李四将张三告上法庭,法庭判李四还张三300万并拿一套房产抵押。结果张三没有执行判决,于是李四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发现李四在判决后为躲避债务就和妻子王五离婚了。张三和王五结婚时一起购买的一栋别墅,买时按照一人一层各自办理了一个房产证。二者离婚时达成离婚财产协议,张三把所有财产包括自己那部分房产都给了王五,净身出家。但二者离婚后其实还住在一起。李四得知后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处张三和王五解除离婚财产协议,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二者已离婚并登记

3、,因此驳回了李四的诉求。李四上诉后依旧维持原判。1、法院的一二审适用法律是否有误?2、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3、结合本案阐述撤销权的效力2、甲乙两人是夫妻,有一套房产,价值十万元,在房地产升值的时候准备卖掉。在甲出差的时候,丙找到房屋中介丁表示委托丁购房,丁与乙商量,乙同意以13万的价格出卖,然后丁告诉丙房屋的价格为15万元,并要乙不告诉丙真实情况,丙支付了五万元,乙把房屋钥匙交给了丙,但是说房屋产权证在甲的单位等甲回来再办理。甲回来后得知房地产又涨价了要求丙再付两万元才能办产权登记,丙

4、不同意,于是甲已1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戊并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戊要求丙搬离房屋,丙不同意,搞到法院说甲与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所有权,要求法院撤销甲与戊之间的合同,而甲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处分没有得到他的同意而且中介丁存在欺诈,所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请用民法有关原理,尤其是物权法的原理分析这个案例1、甲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元。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

5、有。请问:(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为什么?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2、甲去银行贷款,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决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在甲将房产证押给银行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就给甲发放了贷款。后,甲将房屋

6、转让给不知情的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债权到期时,甲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拍卖其房屋以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请问:1)银行与甲的抵押权是否成立?房屋产权的转让属于法规确定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过程中应实施抵押登记使物权处于被限制状态。但甲与银行之间的物权抵押关系在形成协议后并没有进行登记,直至银行发觉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协议仍处于未能够完整实施法定过程,因此银行与甲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2)乙能否取得所有权?甲与丙之间是完成了协议的建立和实施整个过程,协议转让关系成立。因此乙能够取得物权房屋归乙所有。银行可

7、以甲合同违约及其故意欺诈给予起诉追回贷款。3、2011年6月2日,甲将自己所有房屋一幢卖与乙,并于同年6月16日办妥过户手续。2011年9月4日,甲以受乙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11月7日,法院判决支持甲之请求。2011年11月11日,甲在未曾办理涂销登记的情况下,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请问:1)现在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买卖合同被撤销,合同视为自始无效,那么所有权也自始未发生变动。故甲自始为房屋所有权人。  2)甲得否将其涂销登记请求权让与于丙?由于乙自始未取得所有权,

8、当然不存在所有权(不是所有物!)返还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书虫提出“涂销登记”而不是“移转登记”或“变更登记”,是非常准确的。既然不是移转登记,一般不以双申请为原则,甲凭生效判决单方申请即可涂销,也无需让与丙。1、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10余分钟后,-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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