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理论之建构_民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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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责任理论之建构内容提要:本文写于2003年9月,其时张守文教授为我们讲授“经济法总论”课程,所有学生均需选一主题发言,以供大家讨论。此作便为本人课堂发言稿。完稿后因不满意,一直未予发表。现于安徽大学给本科学生讲授经济法学,至责任一•节时,想到此作,便原封未动地拿出。虽系八年前旧作,论题也略显陈旧,但其中观点,仍为现今所持,故了以公布。一、论题的提出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础理论Z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经济法理论必须有H身独特的责任理论。作为一种制度,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实现的保障的机制。经济法实现要求经济法效力动态化为一定的经济法实效,从结果上看,理应是经济法预期目标的实现,至少是人部分

2、实现。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经济法运行机制较其他部门法相对薄弱。实践中的经济法效果,既可能农现为经济法执法机关依法执法和相对人守法的积极效果,也可能表现为执法机关怠于执法或执法失当、过当或相对人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的消极后果。因此,经济法实现依赖于确立有责主体Z经济法责任,进而通过经济法救济修复缺损的权益,追究相关责任。作为一-种范畴,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范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建构范畴体系是一门科学走向成熟的必由Z路”[1][1]。经济法学理应有占己的范畴体系、理论框架与话语体系,但由于产生较晚,经济法

3、学研究还不够成熟,理论H足性不强,经济法范畴体系的建构尤为重要。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有助于经济法责任范畴的提炼,也是完善经济法范畴体系的必然需求。可见,无论从厉行经济法治、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实践需要,还是从促进经济法理论走向成熟的学术需要上看,都应重视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经济法责任涉及诸多问题,与经济法主体、行为、权义结构等直接相关,乂包括法律责任的共同性特征,还具有在归责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方面的特殊性。经济法责任理论屮,“主体一行为一责任”研究框架[2][2]尤其重要,“由于法律责任毕竞是由特定主体承担,因此,主体结构及与其相关的权义结构等,白然会对责任理论产牛很人影响

4、”[3][3]。此外,经济法责任必然会对传统部门法责任理论有所超越,其特殊性更应是提炼的重点。研究经济法责任必须在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视域下进行,乂需另辟蹊径,寻求创新。基丁•此,本文首先论述经济法责任理论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并以此展开,阐禅经济法责任理论Z—般论题与特殊问题。二、经济法责任理论建构的基础学者对经济法责任观点不一,可能与经济法的制度运作有关,也与对其他理论问题认识不淸有关。现代社会对效率的要求,加剧了行政权的膨胀趋势,行政权的运作备受关注。表现在经济法上,“司法权进入行政领域,以及将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加以融合的白足性,使那些具有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政机关(而非司

5、法机关)成了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正因如此,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冇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这与传统的刑法、民商法、行政法方面的案件大量由司法机关來审理时冇很大不同的。”[4][4]该特征止表明了经济法责任Z特殊性,却在事实上使得人们对经济法责任认识不清,并捉出了“经济法上的行政责任”等概念。另一方面,对经济法主体理论、行为理论、权义结构理论等的不同认识也必然导致对责任理论认识的分歧,甚至出现了否认经济法上责任的观点。责任领域的另一研究现状是,或将一般法律责任理论、传统部门法上责任理论机械地运川到经济法领域,提出诸多与经济法自身体系不协

6、调的论断,或竭力主张运川“经济法责任”这一概念,并力图证明其独立性和理论与现实意义[5][5]。这些论述并未能解决经济法责任理论应予解决的问题,相反,很冇可能阻滞思路,造成对经济法责任认识模糊甚至错误。冇鉴于此,必须注重建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棊础性问题,走出常识性误区,厘清责任理论研究混乱的现状。只冇棊础性问题得以解决,责任理论的建构才冇可能,也才具冇相对合理性。(一)法律责任与部门法Z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从历史上看,责任始终与法律同存,冇法律必然冇保障法律得到遵从的责任制度。在法律最初阶段,无论是以各种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汉穆拉比法典》),还是法律化了的习惯这种不成文法,都几乎未曾超

7、越过法律责任的限度——立法紧紧围绕着“法律责任”展开。早期立法明显呈现出“责任中心”的特点。后來,由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律调整方法的多元化,法律不再仅仅主要依靠责任的设定來指引人们的行为,而是通过正面规定人们必须或应当遵守的行为模式,并规定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后果(责任)來实现法律的调控与指引功能。这一时期的法立法格局表现为“义务——责任”模式。近代以來,随着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权利保护成为立法的主耍价值取向。此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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