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经济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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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物权法本章为重点章,07年08单选、多选和综合体均考,比例各为11%和14%,09年分值最低,2010年有所回升,连续两年没有综合体题,但可以与合同法担保法综合考核,因此,今年仍不能忽视。  本章近四年的题量分析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题合计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题量分值比例22364891611%444848122014%3324  575%4448  8128.57%  本章近四年考点归纳单项选择题准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多项选择题不动产登记机关职责;物权的变动;共有的物产生的债务关系综合分析题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单项选择题买卖不破租赁;动产的交

2、付方式;抵押权;按份共有多项选择题预告登记;动产质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综合分析题所有权的归属;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的效力;遗失物的归属;拍卖行为的性质单项选择题善意取得(区分原则);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时间;多项选择题善意取得的条件;抵押制度综合分析题 单项选择题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指示交付制度;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担保物权的冲突问题多项选择题征收的客体;地役权的消灭事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权设立的时间;综合分析题   可见,本章的重点内容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等。应当注意担保

3、物权还可以和其他章节结合在一起考,比如合同法,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从而考察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点。本章内容今年是第五次考,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了解】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这部分内容相对较难)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P56  一般情况:物权优于债权。  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重点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2008年单选第5题)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2008年多项选择第4

4、4题)  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四)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准物权。(2007年单选第5题)P57  5.占有。  二、中国物权法总则【熟悉】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范畴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P58  2.物权绝对原则P58-59  注意“一物一权”的含义。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同时存在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一物一权并不排斥多个不同法定类型物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如同一块土地上有一个所有权、一个地上权、一个抵押权。

5、  注意:“一物一权”原则是说,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以共有一个物。  3.物权特定原则  4.区分原则P59  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5.物权公示原则P60  注意“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  (三)物权变动制度  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一般了解。(具体见68-70页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6、定的除外。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另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2007年多选第43题)  (3)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特殊的登记程序  ①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7、2008年考了预告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条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作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阻断登记公信力除斥期间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登记不当的后果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②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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