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张玉成浅析煤矿兼并之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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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团细述山西煤矿兼并违法文章载于2009年11月19日《中国经济时报》,作者是记者王松才。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的矿业权应依法予以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11月16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认为山西省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违宪。面对外界的质疑,山西相关政府部门坐不住了,出面回应:“资源是国家的,煤改并不违宪。”已经发起成立了“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家律师团”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云旺、张玉成对于山西的回应表达了自己的质疑:“资源所有权是国家的没错,但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是属于矿业权人的。”据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发起的“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专

2、家律师团”主要由大成所矿业能源、企业并购重组、投融资、行政法领域的十几名诉讼和非诉专家律师组成。针对此次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他们旨在引导山西政府方面在宏观层面依法适当作出政策调整,也帮助煤矿企业在微观层面和个案中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是对煤矿矿业权的处置和利益的再分配,实质上涉及到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问题,属于矿业权人自由进行的民事交易范畴。”张玉成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矿业权,根据《物权法》、《民法通则》、《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是矿业权人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资源价款及各种税费后,取得的对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3、以及处分的民事财产权利。”平云旺律师介绍说。平云旺认为,在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中,拟被整合的煤矿企业大都是山西2006年进行矿业权产权改革引进的浙江、福建等民间资本,这些企业向山西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了矿业权价款及其他各种税费,依法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因此其享有的矿业权、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民事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矿业权许可证一经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并予以公示,矿业权人即取得对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之民事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兼并重组等民事交易行为,并且有权决定兼并重组的交易主体,并与之平等自愿协商交

4、易方式、交易价款以及其他交易内容。”是矿业权转让而不是出让或强制征收张玉成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矿业权人享有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利益。山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政府机关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矿业权许可证,更无权强制矿业权人转让。即使矿业权人同意转让,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也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1)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的审批且必须进行评估;(2)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3)将评估结果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厅予以确认和备案;(4)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

5、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实际上,政府在煤矿兼并重组中具有监管者和出资人的双重身份。政府作为国有煤矿企业的出资人,出台规定对参与兼并重组的主体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对矿业权交易指导价款的设置,对国有煤炭企业是有一定约束力的。”张玉成告诉本报记者。他说,山西关于煤矿重组的有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了《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依法应由有权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兼并重组的实质是矿业权转让,而不是

6、政府对矿业权的出让,也不是政府对矿业权的强制征收。”张玉成强调,山西政府文件的违法性,根源在于政府在兼并重组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以至于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界限。另外,他还对本报记者表示,政府无权强制矿业权人进行矿业权转让,无权对矿业权的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无权指定矿业权转让的价款,更无权作为兼并重组交易的一方享有矿业权转让价款的收益。在矿业权转让中,根本不存在山西省政府部门所称的“资源采矿权价款”问题(出让程序中有),不存在采矿权的补偿问题(强制征收程序中有),也不存在政府对矿业权人赔偿问题,而只涉及到矿业权转让价款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市场定价的问题。强制转让矿权涉嫌违法“山西省某

7、些地方政府及国土管理部门对于拒绝接受整合的矿业权人,动辄采用吊销矿业权、责令关闭矿山、勒令停产整顿、不予办理矿业权年检及续展手续等威胁手段,逼迫拟被整合的矿业权人就范,这也是严重违反《物权法》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平云旺律师说,即使矿业权人及其投资者有导致矿业权被撤销或限制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也只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事实情况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无权因此强制矿业权人进行矿业权的兼并重组及其他交易转让行为。张玉成律师建议:矿业权人应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此次兼并重组行为,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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