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的物权、债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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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方法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方法。所谓恢复原状,广义的含义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例如通过消除影响使被侵害的名誉权得到恢复。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即通过修理恢复财产原有的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以须有修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如玉碎即不能适用此种责任形式。恢复原状在不同的场合适用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

2、的原有的支配状态。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在物权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解释】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修理、重作、更换属于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恢复原状:(1)为土地的耕作或居住及饮用水供给所必要的泉、井的水被污染或被引走的,受害人可请求恢复原状。(2)除

3、上述情形外,非因正当的特殊原因,不得请求恢复原状。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确认役权之诉和其他保护措施: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用水权之物上请求权: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十一十七条第

4、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也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综上所述,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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