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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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XX区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行为的定性思考(内部参考意见)2010年1月21日,我院向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下称XX房管局)送达了潼南县人民法院(2009)潼法民执字第1××-1号和第1××-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熊XX所有的座落在重庆市XX区××南路2号楼1-303号住房一套(面积为105.3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301字第02××65)及2号楼1-403号住房一套(面积为105.3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301字第02××66)的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并分别确权至买受人叶××、王×名下。但XX房管局一直未履行协助义务。6月12日,我院再次向XX房管局发出限期履

2、行协助义务通知书,责令XX房管局自通知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相应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通知寄出当天,我院收到XX房管局发来的“XX房管函(2010)7号”函称,“上述房屋已于2008年2月28日在我局交易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已于2008年4月9日办结”,无法协助。经查我院所有的民事、执行卷宗和XX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的相关卷宗,整体脉络如下:(一)2008年4月9日,我院在调查熊XX相关房产的权属登记时,XX房管局对包括XX区××南路2号楼1-303号和1-403号房产的复印件作了“经查,该房产无抵押、无查封”的

3、特别标注,并加盖了印章。当日,我院作出(2008)潼法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对熊XX所有的座落在XX区××南路2号楼1-303号和1-403号两套住房予以查封。2008年4月10日11时,我院将该裁定书送达XX房管局。与此同时,我院也对登记在熊XX名下的其他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此后,有案外人陆续对查封其他房产的行为提出异议,我院在查明事实后对有的房产进行了解封,对有的异议进行了驳回。但时至今日,无任何人对(2008)潼法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二)2009年9月,我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包括以上房产在内的查封房产进行拍卖。在拍卖之前,我院干警杨×、冯×等根据最高院“

4、变拍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再次到XX房管局对以上房产的权属状况作了必要的调查,XX房管局再次肯定:无抵押、无查封。(遗憾的是:当时未作任何书面记载)(三)熊XX在2008年1月3日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并未提及XX区××南路2号楼1-303号和1-403号两套住房。2月28日,双方又协议将以上房产归熊XX所有。经查,前一协议在XX区婚姻登记中心有原始档案。(四)熊XX将1-403号住房“出售”给肖××,在XX地税局办免税证明的时间是2008年2月29日,计税金额是102168元,而在XX财政局办契税完税证的时间是2008年4月10日,计税金额是115852元,在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合

5、同编号)中的成交价格又为60000元。(五)熊XX将1-303号住房“出售”给吴××,双方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合同编号)中的成交价格为60000元,而在XX地税局办免税证明的计税金额和在XX财政局办的契税完税证上计税金额又是115852元,且吴××在合同中和“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业务受理单”上的签名明显不是同一人所签。(六)“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业务受理单”记载吴××、肖×ד领回办案结果”的时间分别是2008年3月28日和2008年4月10日,而XX房管局声称“2008年4月9日办结”。2008年4月9日,XX区法院在查封1-303号住房时,依然明确该房屋属熊XX和妻子黄××

6、所有。疑点:1、XX房管局为何在时间上要有意回避?2、如果真如XX房管局相关资料所载,难道XX区法院一定要制造一个错案?(七)2008年6月10日,XX房管局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审核意见”中载明:“此房屋(1-403)肖××2008年以115852元取得”“2008年6月10日”“肖××以90000元价格卖给何××所有”“经查,该房无司法冻结”。此桩“买卖”行为中,何××在2008年5月23日写有一份“委托书”称,自己在深圳工作,现在XX区买了一套住房,委托父亲何×代办过户手续,而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是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且这两份文件中的何××和何×的签名均为同一人所签,而在

7、“权属登记申请书”中,何×的签名又变成了另外一种写法。疑点:1、肖××以115852元取得,又以90000元价格卖给何××,她是有精神病,还是在扶贫?2、我院在查封时,不管该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查封始终是事实,为何XX房管局要做出“经查,该房无司法冻结”的记载?3、既然何××已委托何×代办相关事宜,那么在各份文件中就不应该出现签名均为同一人所签的现象。结合以上看,XX房管局的行为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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