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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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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主体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摘要:夫妻关系已成为当今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各种婚姻问题备受关注,社会的离婚率持续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夫妻不忠导致双方离婚的实例屡见不鲜。为了维持夫妻的关系,有人采用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方式,将家庭的稳定寄希望于这份协议。但这份协议的效力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就是通过相关法条的引用和相关法理的阐述,来论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关键词:夫妻忠诚协议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了保证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经过平等协商,书面约定,以赔偿金或者违约金为责任形式的人身关系协议。忠诚协议旨
2、在维护夫妻双方的相互忠诚,维持家庭的稳定。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对此,本人持有否定的观点。第一,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形式上来看这是份合同,是在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是平等的主体之间自愿,且不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订立的一份协议,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该是份有效合同。但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定义和内容中就很明显的看出来,这属于人身协议的范畴,那么既然是人身协议,又怎么能列入合同法的规范范围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忠诚协议应当不属于合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合
3、同法不调整人身关系,因此,一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引用合同法来主张对方赔付违约金,于法无据。第二,忠诚协议是违宪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生自由不受侵犯”,夫妻忠诚协议的有关约定,往往会限制公民的人生自由权利,比如说“空床费”一案,双方约定,如果男方在凌晨7点前夜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支付女方“空床费”。毫无疑问,这一约定会限制男方的人身自由,如果男方有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因为对婚姻不忠的理由,那么男方还要赔偿就有失公平了,并且,男方也会因此而影响工作。另外,因为忠诚协议还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但是,却不能离婚,因
4、为忠诚协议往往也约定,如果一方对感情不忠,提出离婚,要支付赔偿金。夫妻双方会因为此协议而不敢先提出离婚。这也会极大的限制公民的人生自由,有损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为违背宪法的行为。此外,我国宪法保障人身权,而婚姻自由,又是人身权中的重要一项,婚姻自由既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包含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两个方面。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在《婚姻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宪法的原理,为了保护其他的人身自由而相应作出的调整,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的限制。而夫妻忠诚协议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致使双方都因担心赔付违
5、约金而不敢提出离婚,在实质上已经对离婚自由构成了损害。因此,这一协议违背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的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且,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此应该做以下理解:婚姻法中的“应当”应该与刑诉法等程序法中的“应当”区分开来,在刑诉法中,“应当”即为强制性规定,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关的诉讼活
6、动,而婚姻法中的“应当”,我认为不应作此理解。此处夫妻间的忠诚的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应当,就说明只是种建议,并不强制执行。婚姻法在此处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建议,我们不能以道德来代替法律,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事实上我们也从未见过因为夫妻彼此不忠而被法院判决违法的先例。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即使夫妻忠诚协议符合能够引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和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措施,而不是惩罚性的,这点应当与定金区
7、别开来,那么,依据相关的法理,违约金不应明显高出受损失方的损失额。而忠诚协议通常的做法就是双方任意约定一个数目,而不是依法据实计算的,这样,就难免显失公平,因此,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付金额在现实中认定起来缺乏依据,所以,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我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看来,夫妻忠诚协议更多的成分上应该是一种道德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夫妻关系也参杂着理性和感性的因素,仅仅靠理性的一纸空文,是不足以约束双方行为的。参考文献:[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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