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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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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摘要:忠诚协议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由于对其性质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导致其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一定混乱。学术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是争论不休,形成了”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站在”有效说”的立场上,试分析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阐述应当承认其效力的原因,最后对忠诚协议的限制问题做出思考。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限制当今社会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的婚姻关系产物。随着高离婚率的攀升,”婚外情”试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摘要:忠诚协议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由于对其性质和效力等方面存
2、在着较大的分歧,导致其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一定混乱。学术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是争论不休,形成了”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站在”有效说”的立场上,试分析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阐述应当承认其效力的原因,最后对忠诚协议的限制问题做出思考。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限制当今社会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的婚姻关系产物。随着高离婚率的攀升,”婚外情”试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摘要:忠诚协议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由于对其性质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导致其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一定混乱。学术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也是争论不休,形成了
3、”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本文站在”有效说”的立场上,试分析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阐述应当承认其效力的原因,最后对忠诚协议的限制问题做出思考。关键词:忠诚协议;效力;法律适用;限制当今社会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的婚姻关系产物。随着高离婚率的攀升,”婚外情”现象的泛滥,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忠诚协议应运而生。针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可谓大相径庭,学术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而在立法方面,《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的态度转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草案中,曾明确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但在随后的修改中,更改为:对此类案件,法院
4、应不予受理,而到最后通过的时候,该条款已经完全消失了。可见立法者对于忠诚协议最终采取了沉默的态度。这更导致了实务中对此问题的不休争论,增加了操作难度。因此,对忠诚协议的思考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条件下,一味否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是不科学的,相反,承认其具有约束力不仅具有法理上的依据,同时更能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一、对忠诚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忠诚协议的最大特点是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如有一方违反此项义务,则依双方约定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类惩罚、权利剥夺类惩罚、人身伤害类惩罚。由于后两类惩罚约定了对人身自由权和人
5、格权的剥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其不具有效力并无争议。因此,下文仅就内容中约定了财产类惩罚的忠诚协议进行分析。1、忠诚协议不应受《婚姻法》的调整忠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问题,首先应考虑其是否能适用《婚姻法》予以调整。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一些学者据此推断出我国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笔者认为,虽然国外许多国家的婚姻立法中都将忠诚作为一项义务加以规范,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互负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配偶双方互负忠实及扶助义务”,但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还未将忠实义
6、务上升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首先,婚姻法第四条从条文性质上分析,缺少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它不仅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法律后果,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的。因此,只能将此作为一条宣示性的法律规定予以理解。其次,《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具有抽象性,是不可诉的。《婚姻法》也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此可见,忠实确实是为法律肯定的价值取向,但”夫妻间的互相忠诚”仅仅是一条提倡性的规定,而非
7、法定的义务。因此,忠诚协议不在《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内,不应适用其来解决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2、忠诚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忠诚协议在形式上表现为合同,因此考虑其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经过分析后发现,此种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其是基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而签订的协议,缺少合同债权产生的依据。不能为《合同法》所调整。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合同法》排除了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的适用。虽然忠
8、诚协议也通常表现为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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