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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南京离婚房产、现金分割-最新经验技巧【庄荣华律师指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最新离婚房产、现金分割经验技巧推荐离婚财产分割案之房屋、车辆权属之争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车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何定性认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件结果: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婚后房屋还贷部分以及婚后购置的车辆到底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房屋、车辆皆属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2、 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出资、登记形式、持有状态以及父母出资的意愿分析是定性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当事人遇及此类纠纷,应当寻求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方可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庄荣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任务,在立案、准备诉讼财产,准备证据证言等方面做到滴水不漏,最终赢来了预期的结果。 判决内容摘要信息案件庭审事实部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名下的共同财产有:西门予滚筒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蚕丝被三床(被告已拿走两床)、九孔被两床、美的烤箱一台、床上用
3、品四件套三套。原告A名下公积金有29275.95元。 另查明,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2010年2月10曰登记在原告A名下,该房屋向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设置了抵押贷款,该贷款由A父母提供资金用于还贷。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08轿车于2011年2月10日由原告母亲付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原告A名下。 案件法院判定评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A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共计33758.59元及上述已查明的洗衣机等其他家用物品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
4、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另原告自愿给付被告B经济帮助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室有无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及牌照号为苏轿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二项争议,本院做如下认定:位于本市鼓楼区室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A一人名下,现有证据证明婚后由原告A父母每月偿还房贷,被告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应为原告A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08轿车于2011年2月10日由原告母亲付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原告A名下。被告B对其主张该车辆视为原告母亲对夫妻共同赠与
5、,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负有举证责任。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着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权属登记,仅起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不宜直接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原告A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了该车系第三人即A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被告B未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诉争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认定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原告,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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