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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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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德的法学观点后现代主义是对启蒙的一种反思、质疑和批判。笛卡尔以来的哲学特别是启蒙思想被看作是现代主义的,后现代主义是在对现代主义的反抗中出现的。从启蒙运动开始,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工业革命朝气蓬勃,资本主义急剧扩张,历史进步的脚步突然加快了。然而,我们看到,并非所有人们都对历史进步抱有信心,都对未来怀有希望。以两次世界大战为代表的20世纪为人们对现代化的怀疑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战争、冷战、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核威胁、人口膨胀等等构成了一幅20世纪的阴暗画面。这幅图画足以使人们对历史进步的观念产生怀疑,对人类的未来失去信心。后现代主义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了。后现
2、代主义"以一种反乌托邦的形式构想了乌托邦,以一种反希望的形式构想了希望,以一种反伦理的形式构想了伦理,以一种反上帝的形式构想了天堂。"从词源学讲,"后现代"(postmodern)意味着"现代"(modern)之后。后现代主义不是现代主义的终结,而是现代主义的新生,而且这种新生中持续不断的。西方后现代主义最为喧闹的场所并不在哲学领域,但其基本主张、基本特征归纳起来却是一些哲学上的口号或命题,比如反表象主义、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反逻各斯中心主义、反西方文化中心的浮士德传统等等。它反对把科学认知方式当成哲学思维的样板,反对把丰富多彩的世界还原为一种基质,反对用
3、一种僵硬的思维模式解决不同性质的问题,反对在宇宙和人类中预设中心,这些都是与哲学的使命及本性相合的,因为哲学思维的前提就是反思和批判,不承认一切先人之见。后现代主义者提倡多维视角和多元方法,肯定事物的平常状态,肯定讽喻的价值。后现代主义积极的贡献,便在于不满足于稳定的陈述式的基础,而极力寻求人类理解的阐释性基础。这样一来,现代主义充分地注重事物的表面,而后现代主义则不断地破坏事物表面的稳定性,以期更充分地提示各种可能的意义。后现代主义之倾心于意义的游动性(mobility),并不等于说它一味地沉醉于相对主义(relativism)或简单的、认为一物绝不比另一物
4、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的多元论(pluralism)之中。相反,它倾向于事物之间深刻的关联性,相信任何事物的意义是无法从该事物本身了解的,而只能从它与某个东西或别的什么东西之间的关系中领悟出来。那么该我们到底该怎样理解后现代主义呢?我想用几个词来形容--也只能是形容:反抗、颠覆传统,怀疑,批判性否定。后现代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康德关于科学、道德和艺术的区分为现代精神开辟了道路,但同时他也认为现代主义对科学霸权的批判有其台理性,科学的充分发展导致了这三个价值领域的不平衡,是以道德和艺术价值的牺牲为代价的。他认为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理性根据,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都存在着合法
5、性。但是,文艺复兴以来人们把某些领域的根据普遍化了,在日常生活中感到越来越压抑。现在的任务回到日常生活世界,寻找日常生活的理性根据。这就是他的"交往理性"的观点,希望以此来重振现代性。哈贝马斯维护现代性,但不能说他与后现代没有一点关系。他对人与人的关系的强调以及在人际关系即不是主客对立关系而是主体与上体的关系中展开对社会现实的认识说明他是一位维护现代性的后现代主义者。因为由人与自然的关系向主体间关系的转移是现代性和后现代性区别的重要标志。康德关于法的定义:康德认为,普遍有效的法权概念不可能从经验而来,而只能来源于经验的永恒的实践性,是理性的纯粹实践概念。法是道
6、德的外壳,人对自己的义务,属于道德的范畴,对他人的义务,属于法或政治的范畴,道德命令采取内在的,自觉地形式,法采取外在的,强制的形式,道德统治内部动机,法统治外部行为,而不问其动机如何,即使动机不正确,但能够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赞许,反之,如果动机正确,但不能遵守法,国家要加以反对。对自然法与实在法,康德继承自然法思想。自然法即理性法,是先验的,是人类理性承认后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加给人们作为义务去执行的道德法则。自然法的核心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核心是自由。它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立法机关赋予个体的,而是人与生俱来的实践性能力,即人自主的,独立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
7、。自然法的核心是:“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他本身是正确的,或者他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存。康德十分崇尚法治,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观念。他指出,最好的政体,就是在这个政体内,人们根据法律行使权力。康德认为,法治的中心问题是守法,他说法律是一个形式的东西,所有的人都必须毫无例外的遵守它。只要在遵守法律中允许有一点点例外,法律就会变成靠不住和毫无用处的东西。同时,康德也看到了同守法相矛盾的东西。一是法律与正义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可能不是正义的,但正义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仍应得到
8、遵守。无论如何让也要做到:不能把恶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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