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科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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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一年二月5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2、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3、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1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5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

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2011年2月14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1栋4楼会议室召开。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票

5、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2011年2月9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84322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5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6、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全体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6)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案为以下三项: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入太阳能逆变器项目的议案》;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3、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7、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5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8、;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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