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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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6年1月29日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2、“《股东大会规则》”)及《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文件的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3、任。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3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

4、见书楼新闻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15:00至2016年1月29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

5、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778,584,0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9751%。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37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7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6、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

7、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2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3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为

8、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琤张梦媛__________________张斯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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