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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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5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人[2009]9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特殊教育学校、民族学校、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这次暂与义务教育教师一并实施绩效工资,待国家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二、

2、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末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三)各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

3、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三、绩效工资的构成和发放办法(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一般在学年度末一次性发放。(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两个项目。岗位津贴的具体

4、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发生变动后,基础津贴从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农村艰苦学校津贴的发放对象限于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其他人员不得享受。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数量、当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确定。农村艰苦学校津贴,调离后不再享受。基础津贴和农村艰苦学校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考勤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制订具体发放办法

5、。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在内部分配时要向班主任倾斜,适当提高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经批准受聘到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义务教育学校人员,基础津贴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津贴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津贴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

6、基础津贴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确定。  其他新进入学校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津贴标准。  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支教、培训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

7、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四、绩效工资的具体核定程序(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本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确定,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各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学年度进行。学年度内学校发生工作人

8、员构成及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内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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