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杨鹏诉与被告秦礼金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

关于原告杨鹏诉与被告秦礼金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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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原告杨鹏诉与被告阳坪村委会、秦礼金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2011)镇民初字第108号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杨鹏诉与被告镇雄县五德镇阳坪村委会、秦礼金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定元、陈家华及被告秦礼金、镇雄县五德镇阳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锦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杨鹏,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镇雄县五德镇阳坪村营脚组,现居住于阳坪村塘边组。委托代理人杨定元,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系原

2、告杨鹏之父。委托代理人陈家华,男,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五德镇司法所职工,住镇雄县五德镇大营村集镇新区。被告镇雄县五德镇阳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锦才,主任。被告秦礼金,男,汉族,1946年7月16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镇雄县五德镇阳坪村鸡山组,现居住于阳坪村塘边组。-6-三、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事实理由原告杨鹏诉称:2007年7月被告镇雄县五德镇阳坪村委会(以下简称阳坪村委会)将其所有的渔塘承包给被告秦礼金。2008年9月,经被告阳坪村委会批准,由秦礼金承头在距原渔塘西面5米处修建了一个小渔池和看管房。2009

3、年冬,阳平村委会口头宣布收回渔塘,便于建设渔塘防护栏。2010年3月底,阳平村委会在大渔塘塘堤上修建了防护栏,然而对配套设施小渔池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未设安全警示标志。2010年3月以后,上述渔塘闲置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渔塘及其配套设施系阳坪村委会所有,二被告对渔塘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原告杨鹏之女杨雨欣在2010年11月4日下午五时许路过时不慎滑落小渔池溺水死亡。因原告杨鹏对子女监护不力,自愿承担30%的责任。除去原告应承担的责任,现诉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6613.20元。被告秦礼金辩称:原告诉称的阳坪村委会将渔塘承包给我是事实

4、,承包期为10年,自2007年起至2017年止;村委会口头收回渔塘及渔塘附属设施是村委会的也是事实;原告之女是否落水淹死的我不清楚;原告之女才两岁,原告应承担监护责任。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坪村委会辩称:原告诉称的阳坪村委会将渔塘承包给秦礼金是事实,承包期为10年,自2007年起至2017年止;渔塘附属设施不是阳坪村委会的。我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杨鹏之女杨雨欣是否系溺水死亡;2、渔塘的附属设施小渔池属谁所有;3、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之女死亡的民事责任。-6-针对上述争议,原告杨鹏

5、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镇雄县公安局五德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一份。载明,杨雨欣2010年11月4日溺水死亡。2、镇雄县阳坪村委会证明一份。载明:杨鹏之女杨雨欣,生于2008年2月2日。杨雨欣于2010年11月下午5时30分落水死亡。3、证人陈家贵的调查笔录。证人陈述:原告杨鹏之女杨雨欣掉到阳坪村委会渔塘边修建的小渔池内死亡,该小渔池是秦礼金修建。秦礼金修小渔池时,村民还去阻止,村委会的李支书说,看管房是村委会修的,不是秦礼金修的,秦礼金不承包渔塘,村委会就要收回的,所以村民就没有阻止了。4、证人王志华的调查笔录。证人陈述:被告秦礼金是我大女婿,我家小儿媳妇

6、和杨鹏是姊妹;阳坪村委会渔塘边的小渔池是秦礼金承包渔塘后,为了喂从渔塘里打出来的鱼修建的;原告杨鹏之女杨雨欣玩耍时掉到小渔池内死亡。5、证人秦礼堂的调查笔录。证人陈述,我在2010年的正、二月间为阳坪村委会修建渔塘塘堤上的防护栏。经质证,被告秦礼金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阳坪村委会对证据1、2、5没有异议;对证据3,认为证人陈述的“看管房是村委会修的,不是秦礼金修的,秦礼金不承包渔塘,村委会就要收回的”不真实;对于证据4,认为证人证言不真实。被告阳坪村委会、秦礼金未向法庭提举证据。-6-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出示依职权调取的淹死原告杨鹏之女的小渔池的勘验笔录。经

7、勘验,该水池在公路旁,距阳坪村委会渔塘4.8米、看管房3.15米,池深0.8米,临看管房一面有0.2米高的防护栏,其余三面有0.5米高的防护栏。现场勘验时,被告秦礼金陈述,为了喂从鱼塘里打来的鱼,2008年4月修建了该水池,该水池是其修建,属其所有,由其管理和使用。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无异议。承办人认为,对于原告提举的证据1、2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勘验笔录,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举的证据3、4,被告阳坪村委会虽有异议,但证人陈述的“原告杨鹏之女杨雨欣掉到小渔池内死亡”能与双方无争议的原告方提举的证据1、2相印证,故本院

8、对原告提举的证据3、4部分采信;对于原告方提举的证据5,与本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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