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起点法条串讲班民法-曹兴明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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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专题一物权与占有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法第2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固定与内容固定【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权        

2、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准物权占有(二)物权的效力(注意与债权的效力相区分)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

3、记失效。例题: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题,单选)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例外:工程款优先权、留置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

4、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追及效力例题: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第43题,多选)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

5、.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38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二、占有的概念和种类(一)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区分意义:在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中,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自主占有。2.

6、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区分意义:观念交付实质是间接占有的转移。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

7、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区分意义有二:(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无必要作此分类。无权占有,除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例题

8、: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三第7题,单选)A.乙对相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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