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兴明民法讲义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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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电话:010-62605580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物权同时也是支配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无需他人的积极义务协助。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

2、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债权也属于请求权:请求特定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2前者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后者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3前者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

3、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举例:作为地役权的通行权的理解: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二)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与与债权的相容性、平等性1.“一物多卖”的考点之一——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同类绝对排斥——债权的完全相容性与一物多卖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4、支持。结论:——合同(债权)都有效——只有一人能够取得所有权——在“一物多卖”场合(“一物多卖”的考点二)甲→→→乙(6.1)100万房屋→→→丙(6.2,恶意?)120万→→→丁(6.3,恶意?)150万19www.beidouxing.org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10-9526咨询电话:010-62605580甲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三人:相容;平等;都有机会得到履行。一旦办理过户手续?:乙丙的请求:——确认甲丁合同无效?——否认丁的所有权?——请求丁承担侵权责任?——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效力优先物权>物权;物权>债权;债权

5、//债权。含义及其应用——其一,在破产场合(资产)1000万甲→→→乙(3年前)1000万债权→→→丙(2年前)1000万债权→→→丁(1年前)1000万债权设置抵押?思考三个问题:1.三个普通债权?:债权平等性2.三个抵押债权?: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顺位性3.一个抵押债权,两个普通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其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别之一:举例:1000万元借款      甲→→→乙(主债权人,当事人)(主债务人,第三人)X   ↗  ↖丙↗ (保证人,当事人)        Y(房1000万,车200万、股票800万元,其他1000万元)思考问题

6、:从乙的角度,希望丙提供人保还是物保?结论:债权人只享有一般债权vs优先受偿权(2)两个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在合同转让中理解买卖不破租赁甲→→→乙(承租,余3年)19www.beidouxing.org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10-9526咨询电话:010-62605580  转让↓     ↙    ↓ ↗(租金?)    丙就以后3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谁优先?——债权物权化:预告登记:效力及其适用期间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

7、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3.1签约买房→→→→→→→→→→→→→→→明年4.1登记过户↓3月(12.1可办理→→明年3.1)思考问题:1.预告登记的对象是物权还是债权;2.预告登记后该权利的性质发生变化了吗?3.预告登记的真正效力在于对抗,对抗的实质含义是什么:不阻止债权发生,但阻止物权发生。【例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8、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09-3-8,单))A.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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