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

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

ID:15880456

大小:418.00 KB

页数:87页

时间:2018-08-06

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_第1页
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_第2页
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_第3页
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_第4页
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政法英杰司法教育曹兴明民法法讲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阶段讲义曹兴明第一部分民法概述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类型(1)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2)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3)绝对权、相对权(4)主权利、从权利(5)既得权、期待权(6)原权利、救济权(7)专属权、非专属权其中重点为依作用进行的权利分类:形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①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形成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eg:法定抵销权、法定解除权、债务免除、撤销权等。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③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

2、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④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⑤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支配权: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①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支配权②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故又称绝对权③实现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④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具有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效力仅仅及于当事人之间)②不具有排他性③最具司考价值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eg:先诉抗

3、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①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②抗辩权与否认权:抗辩权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否认权是直接否认对方的请求权例题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58题,多选)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例题2: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51题,多选)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87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

4、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2.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1)行使:既

5、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来行使;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2)救济:①公力救济;②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二、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2.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3.无限责任、有限责任4.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替代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数个债务人之间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简言之,数个债务人之间发生“责任竞合”。补充责任: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典型的补充责任有:(1)一般

6、保证人的责任(2)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给别人造成的损害,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方承担补充责任(3)第三人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4)第三人致在安保义务场所的权利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例题: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外校来打球的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即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

7、,乙受轻伤,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留下后遗症,经鉴定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甲父要求学校、乙、丙对此共同承担责任。问:(1)乙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父的要求应否受到支持?为什么?第二部分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87,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1)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2)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特留份。特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