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曹兴明】新起点法条串讲班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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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阶段讲义专题一物权与占有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法第2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物权的种类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固定与内容固定【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物权的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

2、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准物权占有(二)物权的效力(注意与债权的效力相区分)1.排他效力2.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例题

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题,单选)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例外:工程款优先权、留置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4、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追及效力例题: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第43题,多选)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

5、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38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二、占有的概念和种类(一)占有的分类1.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作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区分意义:在先占与时效取得制度中,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人在事

6、实上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为标准作此分类。前者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穿衣在身;后者指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如在保管关系中,寄存人为间接占有人,保管人为直接占有人。一般而言,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为直接占有人,相应地,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为间接占有人。区分意义:观念交付实质是间接占有的转移。3.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依据本权作此分类。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典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就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典权人在典权期间内对典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区分

7、意义有二:(1)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行使本权,反之,遇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义务。换言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依照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有占有的权源,又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误信自己具有占有的权源,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反之,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有无占有的权源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为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无必要作此分类。无权占有,除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为善意占有。例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

8、,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三第7题,单选)A.乙对相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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