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王”商标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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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王”商标被依法撤销去年9月26日,围绕着“康王”商标而引发的一场历时五年之久的商标权纠纷,随着北京BEIJING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而落下帷幕。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维持商标注册决定。记者今天获悉,国家商评委已于日前作出了“康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依法撤销了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化妆品>商品上注册的“康王”商标。  “康王”商标最先由北京BEIJING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取得注册,并于2001年4月授权云南滇虹药业进行使用。2003年5月,康丽雅公司又与云南滇虹药业签订了“

2、康王”商标的转让(www.tmsoon.com)协议。但早在“康王”商标权易主之前,广东guangdong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就以云南滇虹药业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为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撤销“康王”商标的申请APP。国家商评委经复审后,决定予以撤销。认为权利受损的云南滇虹药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APP复审。对于申请APP理由,商评委予以了认可,并据此决定对“康王”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自此,云南滇虹药业成为了经国家商评委认定的“康王”商标权利人。  2006年8月,汕头康王公司

3、提起诉讼,北京BEIJING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维持“康王”商标注册的决定,由商评委就“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的决定。商评委和云南滇虹药业随后分别提起了上诉。  北京BEIJING高院经审理认为,云南滇虹药业已经两次授权昆明滇虹公司使用其注册的商标,因此可以认定昆明滇虹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就是云南滇虹药业公司对自己商标的使用行为。且云南滇虹药业公司提供的“康王”防裂护肤霜产品实物等证据上,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上<化妆品>生产(商标)许可证和卫生(商标)许可证,因此上述<化妆品>的生产行为事实上违反了我国

4、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够认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合法”使用行为,也就不能认定其公司已经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据此,北京BEIJING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最终,国家商评委依据此判决撤销了“康王”商标。 商标转让网http://www.zhuanrangshangb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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