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合同法之立法评析———以保险利益、告知制度、保险标的转让制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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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合同法之立法评析———以保险利益、告知制度、保险标的转让制度为例  摘要: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对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均作出了大范围修订。其中,保险合同法部分结合我国现实需要、实践争议和学术共识对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中的诸多制度规则加以重新选择与设计。文章选取保险合同法中重点修订的保险利益规则、如实告知制度及保险标的转让制度,清晰梳理其立法变化及其背后理据,并加以评析,指出其仍需完善之处。  关键词:保险合同法;保险利益;告知义务;保险标的转让。  2009年我国的保险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曾经一度因无法达成共识而搁置的保险合同法部分此次亦进行了大幅修订。该部

2、分修订从宏观到微观,从制度到规则,从条款结构到法律术语均有所关照。如将人身保险章节置于财产保险章节之前,彰显了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如“保险金额”与“保险金”概念的准确区分,突显了立法者所秉持的严谨的立法态度。特别是保险利益制度、告知制度、保险标的转让等制度引入了更为先进的立法技术因而趋于精致。但上述制度也并非没有缺憾,仍存在着尚需检视与商榷之处。  一、保险利益规则的修订与评析。  1.保险利益含义及功能。  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特定利害关系,因标的之存在而获得利益,因标的之毁损而遭受损失。①保险利益具有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可能性、限制保险人赔偿程度以及防止道德

3、危险发生的重要功能,其在保险法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无与伦比的。它不仅关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而且也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的重要因素。②2.新保险法之修订。  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一般规定部分,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条规定界定了保险利益的法定内涵,明确不同保险合同类型中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及时间效力。  其次,在人身保险合同部分进一步确定了人身

4、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以及人身保险利益的合同效力。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最后,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对财产保险利益之效力做出明确规定。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评析。  较之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体

5、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条款数量从两条增设为三条(第12条、第31条、第48条),原保险法仅在第12条和第51条对保险利益进行了规定。③从条款分布上看,新保险法就保险利益的概括规定、人身保险利益及财产保险利益,分别安排于一般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既归纳了保险利益规则的共性,又对不同类型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之效力做出差异性安排,立法布局显得更为合理。  (2)依据不同保险合同类型的特性,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归属、时间效力以及合同效力。原保险法仅笼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而新保险法中,人身保险之投保人必须于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

6、效;财产保险之被保险人应当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请求保险给付。这一重大修订既能够使保险利益发挥防范道德危险之功效,也注意并遵循了保险制度尤其是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的基本原理。同时它亦弥补了原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结构上的缺位,是对保险赔偿请求权赋予真正受害人之立法理念的一次回归,它表明了立法者对保险利益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成熟。④。  (3)扩大人身保险利益的界定范围。除延续原保险法以亲族主义作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外,增设“劳动关系”为人身保险利益的法定产生方式。尽管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但学界认为人身保险利益之规定仍然存在可商榷之处。一是人身保险

7、利益的立法模式不佳。新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采取了“列举主义加概括主义”,即“利益主义加同意主义”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否能够穷尽人身保险利益的各种情形尚存疑问,是否能够将其防范道德危险之功效发挥至极致亦值得怀疑。二是人身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繁复。新保险法虽采用上述双重要件说,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法律要件具有实质意义,即投保人于投保时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即可被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此与单纯同意主义相差无几。由于利益主义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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