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

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

ID:17959003

大小:22.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9-11

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_第1页
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_第2页
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_第3页
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_第4页
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条为中心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1231条为中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12、31条为中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利益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益,其中“正当”的判断标准不应仅限于“法律上承认的”范围,而应当从设计保险12下一页摘要:保险利益规则在保险立法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2009年我国《保险法》对此有较大修订,体现在保险法第12、31条,修订虽体现进步但不足之处依然显见,例如保险利益定义依旧保守、人身保险利益规则显著不当等;本文从论述保险利益性质入手、通过剖析我国保险利益现行立法的

2、缺陷与不足来寻求保险利益立法修正的途径。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利益;立法完善: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5-0040-03保险利益规则是保险法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关注的核心内容,对保险合同具有基础性评价作用,所谓“无保险利益无保险”,保险利益原则历来被认为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建立,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这样的繁荣景象也加快了保险立法的进程,保险利益立法也在不断转变完善,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保险利益立法还有很多欠缺,这种欠缺对如火如荼的行业发展形势必将带来不利影响,笔者不揣浅陋,

3、抛砖引玉以期对我国保险立法有所裨益。一、保险利益性质及我国立法目前状况“保险利益”一词,译自英文“iurableinterest”,由英国海商法学者首创。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1](P65)。在学术界,关于保险利益的含义,公认两种权威说法:一派认为,“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侓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2](P75);另一派认为,“构成保险合同有效条件之一的可保利益,待合同确立便全部或部分成为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额度是赔偿与给付的限定

4、条件之一”[3](P196)。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解释之所以如此差别显然是因为对保险利益性质认识不同。前者被学者概括为“价值论”:即保险利益的本质在于补偿损失保险利益立法修正——以保险法第12、31条为中心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http:www.zbjy.cn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即用来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的物上之价值,因而有利益损害才需补偿,故认为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保险利益;后者被学者概括为“关系论”:即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4](P96)包括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和精神上的利害关系两种。在保险制度诞

5、生之初,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为其财物进行保险,故学说上多采用“价值论”,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的价值,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随着后来保险形式扩展到人身保险以后,由于保险对象以人的生命身体等人格权为内容,用金钱衡量难以确切,于是“关系论”成为必定,“关系论”为后说,更适应保险实际,故现代保险法以后者为通说,德国及我国台湾学者大都持此观点。[5](P117)保险利益的立法规定可以追溯于174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公司组织均不能对英国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以有或没有利益,或者,保单即证明利益,或者,以赌博的方式

6、,或者,对保险人无任何利益的方式进行保险,这种保险无效并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规定的意图在于禁止海事欺诈。其后英国分别于1774年、1788年、1845年、1906年、1909年对该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源自英国的这一原则在后来各国的保险立法中都有规定。[6]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我国保险法在保险利益

7、概念上采用了“关系论”的观点并包括了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而且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进行了明确区分,同时《保险法》第31条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作了较为详尽的列举并加之有条件的概括兜底,下文对此有详细剖析。二、保险利益立法缺陷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新保险利益立法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保险利益的立法定义依旧保守《保险法》第12条对保险利益做了一个总括性的定义,即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由此可见,我国保险利益的界定就必须以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为准,我们姑且将之称为“法律承认

8、说”。言外之意,只要没有得到法律承认的利益,一律不得成为保险合同上的保险利益,这种规定妥当吗?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将当事人利益穷尽为起码三种:第一,法律上的利益,也就是上文所说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当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第二,被法律断然拒绝的利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