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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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论文【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保险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更便于在实践中运用。本文旨在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进行分析。【关键词】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规定是包含了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新《保险法》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主

2、体和时间以及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这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操作,解决了根据旧《保险法》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现象频发的局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概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二)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效力就人身保险而言,..毕业其主体仍然是投保人。新《保险法》规定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合同订立时、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不明确何时改为只要求合同订立时具有。投

3、保人在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毕业,就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也不应承保。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应当知道的确定事件。如果说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话,保险人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时应当有能力审核投保人当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第31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三)人身保险利益范围的扩大修订后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中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明确了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规定对于确定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尤其重要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投

4、保,由保险人用一份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现行法律直接确认了这一保险利益,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时,就可直接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简便了操作程序。这一修改也是对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当然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一种鼓励和认可。同时《保险法》对团险中受益人的指定也有限制。第一、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的承保。第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概说财产保险利益概述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财产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法律上所认可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限的认定规则为:在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无须同时存在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则必须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强调的是保险利益的经济性,通常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效力我国新《保险法》将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要求改为对被保险利益人的保险利益的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投保人改为被保险人。2、就财产保险而言,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

6、合同订立时、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不明确何时改为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新《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就通过排除被保险人的权利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即无论是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三)财产保险利益的转让在财产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此时保险利益会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移变化的。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7、也就是在说若没有相反的约定,保险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另一方面,保险标的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于保险标的转让时,无需通知保险人,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仅仅是在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取得拒赔的抗辩权,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转让保险标的并未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那么保险公司仍应对转让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

8、及提出了相关建议(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1、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仍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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