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之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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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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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之立法完善研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后的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目前实践中对该规定的应用缺乏更为详细的参考依据,法律还需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所以对比新旧保险法的规定,阐述新规定的合理之处和存在缺憾,并尝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参考意见。保险人在接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作出决定前,就因转让行为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受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缴纳增加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受

2、让人危险程度    我国2009年实施的《保险法》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重要修改,其中对保险合同效力问题予以确认,同时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修订平衡了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保险法律的实践应用具有深刻影响和指导意义。  一、保险标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以后,作为保险标的保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通常会由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情况的发生而转移,在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随之转移成为目前法学界探讨和研究的焦点问题。  (一)

3、对国外立法的考查  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会发生怎样的效力变动,对此国外立法已经有了比较全面和完善的规定。概括而言,国外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对人主义说,认为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因而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保险合同并不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这一立法的核心在于其认为保险合同并非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不能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如果保险标的转让时双方愿意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的,应当由受让人与保险人协商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尽管此时订立的新合同可能与原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二是采从物主义说,认为除另有规定以外,保险合同在保

4、险标的转让之后应当为了受让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即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一立法是考虑到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未届满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将保险合同的效力延至受让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采纳了这一说法,典型的代表有德国、法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二)我国新旧保险立法的演进  我国原《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根据这一规定,保险

5、标的转让以后,还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同意对受让人承保,使得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继续有效。可见,我国立法当时所采用的是对人主义,鉴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保险标的转让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人风险的承担,所以法律倾向于保障保险人的利益,而规定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标准,即未经保险人同意,财产保险合同不得转让。对人主义的规定和逻辑表面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实质上与保险所要发挥的社会功能是相悖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保险标的转让过程中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很显然它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在这一转让

6、过程中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进而导致保险标的一定会存在无法得到保险保障的时刻。对于保险标的转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也未予明确,不利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我国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举例来说,在买卖二手车的交易中,如果受让人购买了二手车,那么原车的保险继续有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视为原被保险人退出保险,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相对消灭,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

7、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且不以通知保险人为条件。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时,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自动转移,最终使得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保险保障无缝衔接,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同意,都应该对受让人承担保险责任。虽然合同的自由性使得法律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作出合同转让的决定,但是由于保险的核心功能在于预防和化解个体财产乃至社会财产的风险,因此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在制度设计上应尽量维持合同关系的存续和稳定,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保险的功能。对于财产保险而言,单纯的被保险人发生变更并不会必然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

8、度增加,因此,在保险标的转让未显著增加其危险程度的情形下,法律直接推定保险标的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使保险合同事实上得以随保险标的一并转让,有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保险合同受让人,也无害于保险人,有利于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与安全的交易环境。  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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