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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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若干问题研究  一、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不同规定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若干问题研究  一、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不同规定  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若干问题研究  一、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之不同规定  在财产保险的理论和实务中,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对此,我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和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的《保险法》均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意

2、味着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后,投保方或受让人应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同意变更的基础上,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而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尚未同意并变更保险合同期间则成了空白期,在此期间受让人不享受保险保障。2009年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解决了上述空白期的问题,在其第四十九条中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

3、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新保险法默认了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只是需要通知保险公司,让其审核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选择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标的转让没有导致风险显著增加,或者保险事故不是由新增加的风险导致的

4、,即使投保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依然不能免责。  二、从物原则和属人原则之分  保险法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的变化,体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有些学者的争论焦点,集中于保险合同的归属究竟应该适用从物原则还是属人原则。属人主义认为,保险合同具有属人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基于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不同风险或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合同转让涉及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会对风险或利益产生影响,需要经过保险人同意;而从物主义,则多基于保险的公益特性、促进保单流通、节约社会成本、平衡合同当事人间

5、的关系以及财产保险主要构建于某项财产的风险共性等事由,主张保险合同应随保险标的转让而一并转移。部分学者和业内人士认为,允许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在法理上缺乏依据。事实上,保险法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规定,出现在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部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优先适用从物原则是有一定道理的。不可否认财产的风险与人有很大关系,但是现行保险法仅是优先适用从物原则,并未抛弃属人原则,由保险标的转让后上升的风险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无论是属人原则还是从物原则,对于保险人来讲最有影响的无非是对

6、于风险的评估,即使保险标的转让允许保险人审核,其审核的内容也是风险是否发生变化。而主张属人原则的依据也是从风险、利益和合同自愿等原则出发,现行保险法已将这些合理的原则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在允许保险合同岁随标的转让的同时规定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实际上,即便保险标的不发生转让,风险也可能增加,对此保险法也约定了通知义务,而违反此项通知义务,也是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转让引起的风险上升只是风险上升的特例,从对保险人的影响上并没有太大区别。  三、投

7、保人变更与被保险人变更之分  实际上,无论是1995和2002版保险法还是2009版保险法,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后的规定仅限于原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和保险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变更的问题,这和保险合同的转让是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涉及的主体比一般合同略微复杂,当事人一般认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由这两方订立保险合同,并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却不是合同的订立方,一般也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变更虽然也有可能会影响到风险,但是如果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

8、转让后批改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实际效果仅是保险合同的变更;而如果投保人发生变更的话,则相当于保险合同发生了转让,这时,才涉及从物原则还是属人原则的问题。在实务中,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通知保险公司后,不同保险人根据提交材料的不同有不同批改方式,总的来说:有的保险公司仅更改被保险人,而不更改投保人;有的保险公司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变更。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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