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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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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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最早的罗马法,认为债是连结债权人和债务人之法锁,如果变更任何一方,将使债失去同一性,因此否定债权转让。然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债权人变更,为因应此种需要,罗马法最初采用了因债权人交替之更改、诉权之让与及以收取债权为目的之为自己之委任等制度,逐渐地债乃法锁的观念发生动摇,债权转让获得承认。到了近现代资本主义,债权转让为资本流动所必需,因此债权转让不仅被广泛承认,而且允许转让的范围与自由也不断扩大。[1]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为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

2、法律依据。然而,实践总是走在立法前面并且是丰富多彩的,不断地提出挑战,因此,在理论上对债权转让加以研究,为司法者提供参考,具有很大理论和实践的意义。一、关于债权转让的范围如前所述,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但是,我们知道,合同之债仅仅是债的一部分,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划分,除了合同之债以外,还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那么,债权转让的对象只是合同权利,即债权转让范围是否仅限于合同债权?其他债权能否作为债权转让的对象,也就是说是否属于债权转让的范围?自然也就作为问题显现出来。在审判实

3、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人支持前一种观点,也有人支持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债权转让的范围不因仅限于合同权利,其他债权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宗旨下也可转让。理由如下:    (一)债权的本性决定了债权转让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合同权利。债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具有价值性,在市场经济社会,债权的流通成为满足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正如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所指出的,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和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2]因此,除了少数不以经济价值为主要

4、目的的债以外,原则上均具有可转让性,除非受到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属于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根据契约或者法律移转于他人,与债权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抚养请求权、因对生命或者健康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权不得移转。[3](二)债权转让一般无损债务人利益。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的结果是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发生变化,义务内容与原债务同一,责任限度也仍然在原债务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债务人向受让人所承担的责任无论在质与量方面,和向原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区别。“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5、主张”。[4]    (三)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合同权利的转让,没有规定其他债权的转让,但不能由此简单地得出一概禁止合同权利以外债权转让的结论。因为,《民法通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债权的流动性是历史局限性造成的;《合同法》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制定的,但它不是民法典,是以合同为特定调整对象的,不能规范合同债权以外的债权是有立法技术决定的。所以,其他债权的转让问题从法解释学角度论,应属法律空白,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填补这一空白,不能简单地依文意解释方法,按照概念法学的僵化方法加以解释,而应以社

6、会解释、法律目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空白。法律的“时滞”问题是客观的,法官必然要考虑生活的时代来解释过去制定的法律。就连在这方面具有悠久的持保守态度历史的法国,原最高法院院长博普雷——在19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00周年纪念会上的著名演讲中——也称:“当条文以命令形式,清楚明确,毫无模棱两可时,法官必须服从遵守——但当条文有些模糊时,当它的意义与范围存在疑点时,当同另一条文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内容或者有矛盾,或者受限制,或者相反有所扩展时,我们认为这时法官可有最广泛的解释权;他不必致力于无休止地探讨百年以前的法典作者制定某

7、条文时是怎样想的;他应问问自己假如今天这些作者制定这同一条文,他们的思想会是怎样的,他应想到面对着一个世纪以来法国在思想、风俗习惯、法制、社会与经济情况各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变化,正义与理智迫使我们慷慨地、合乎人情地使法律条文适应现代生活的现实与要求”。[5]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程序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债权人与第三人间的让与合同关系,另一个是

8、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原合同关系。在涉及债务人利益问题上,债权转让需要在冲突上进行制度选择。主要是在需否征得债务人同意方面有不同的立法例:(一)自由主义。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无论依何种途径知晓债权转让的,也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否则,向原债权人履行仍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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