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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电子商务立法及其问题探究》-->摘 要:通过进行新的电子商务立法,或者对CISG等规范传统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电子商务的冲击;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中仍有一些未决的问题甚至法律空白,诸如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CISG;示范法;电子商务立法1. 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及其法律规范电子商务(Electronicmerce)就是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它在广义上也包括通过、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的交易,但在狭义或严格
2、意义上仅指在计算机技术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Inter)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的使用相当广泛,这种全新的、发展迅猛的贸易方式已经给传统商业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由于它诸多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特性,同时也由于法律规范自身所固有的相对滞后性,以及各国法律对这一新事物做出反应的不尽相同,使得传统国际贸易、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规范在新的电子商务环境中面临着挑战。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朝气蓬勃的历史潮流,相应的法律文件也逐步出台: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部电子商务立法即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问世以来,短短几年时间,世界就有
3、5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定了相应的电子商务法,最具代表意义的是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它仅是一部不具强制性的示范法,但由于制订者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影响力,以及该示范法的合理性与先进性,目前它已成为许多国家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参考。这些法律文件从总体上对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了保障和规范。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电子商务的兼容联合国1980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是目前世界上最广泛适用的国际贸易合同的统一法公约。它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目标,照顾到了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
4、买卖合同统一规则,成功地统一了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关于合同订立和因该合同而产生的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目前,该公约的缔约国已经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贸易大国,即使该公约的非缔约国,也基本上是以该公约为蓝本来进行其国内有关国际贸易的立法。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订立CISG适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以电子商务方式传递的信息能否被CISG承认为有效的要约或承诺,也就是CISG能否对电子商务的传递方式予以认可。由于第24条并没有以明确的方式指出其可适用于诸如传真、EDI或电子邮件等电子商务形式,所以必须首先通过对CISG的解释才能最终确
5、定是否可以适用。CISG第7条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虽然CISG只在第13条提及了电子商务的一种方式(电传),但由于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仍然属于CISG第二部分“合同订立”的管辖范围,而且第24条“通过其他任何方法”的表述也意在包含任何信息传递方式,所以以电子商务方式订立的合同也应符合CISG的要求,从而得以适用该公约。再根据第24条关于送达的规定,可以认为电子商务形式的要约或承诺在送交对方可以支配的
6、范围内时生效。同样,根据CISG第20条:“发价人以、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时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电子商务形式的要约也应该作为一种即时通讯方式下的要约,其规定的承诺期也应从按第24条送达收件人时起开始计算。以电子商务形式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CISG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仍然是存在疑问的。因为根据CISG第13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只包括电报和电传两种方式;而根据第12条和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作出书面保留(虽然只有包括我国在内的少数几个国家作了该项保留)。所以有必要对使用传真、EDI和电子邮件
7、方式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予以认定。如果对电子商务作出符合书面形式的解释,那么作出书面形式保留的国家就必须承认用电子商务形式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书面效力;如果严格按照第13条的字面解释,那么作出书面形式保留的国家就可以在只承认电报和电传两种为书面形式的基础上,把决定电子商务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效力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根据该国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该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效力的态度。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由于电子文书的非固定性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对第13条作出严格解释更能符合作出书面形式保留的国家在当初作出保留时的原意。虽
8、然把电子商务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书面效力问题留给了作出书面形式保留的国家的国内法决定,但这丝毫不影响待时机成熟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