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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5号文件的会计处理实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财税[2012]15号文件会计处理的实例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2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
2、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
3、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五、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正确填制会计分录?目前国家正在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改革,相关政策涉及的企业单位会很多,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
4、会计处理进行一下探讨。另外,由于该政策是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可能还涉及到跨年度的账务处理。举例如下:甲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地区)成立于2012年2月10日,2012年2月28日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3月13日甲公司初次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相关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267.00元(不含税金额1082.9元,进项税额184.1元),同时甲公司支付了“技术维护费用400元(取得地税服务业发票)。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假设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应纳税额为2万元)-财税[2012]15号文对原来记入企业“管理费用
5、”部分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为了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体现会计信息明晰化的要求,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的规定纳税申报要求,建议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会计科目(因为这里的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同于以往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明细“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对购买金税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进行认证,这样会计账簿的“进项税额”与纳税申报表上的“进项税额”一致。只有不含税金额与维护费金额才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并与纳税申报表上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金额一致。由于财税[2012]15
6、号文件的税收优惠,实质是国家对企业的一项政府补贴,因此需要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并在会计凭证“摘要栏”内注明“财税[2012]15号补贴”。由于该项政府补贴没有指明具体用途,所以对企业来讲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以上分析,2012年2月以后本文案例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根据购买金税卡、IC卡等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08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4.1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267.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
7、纳税额减征额) 1082.90 贷:营业外收入 1082.90根据企业取得的地税“技术维护费用”支出发票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40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征额) 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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