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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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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税实务处理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摘要:实践中,“甲供材”会计核算和税务问题是复杂多变的。在尚未统一规定之前,建议纳税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遵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处理。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 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
2、 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 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 工程承包方: 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
3、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 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 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 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 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 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 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
4、”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 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发包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换
5、而言之,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发包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特殊工程的设备和材料会有特殊规定,如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范围可按照各地的规定执行,如浙江省的企业以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为准。 另外,对于工程承包方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
6、才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发包方把“甲供材”提供给工程承包方视为发包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工程承包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践中,工程承包方无法取得“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同时,在工程决算环节,涉及多提供材料或少提供材料时,双方还需要重新计算相应的金额。因此,“甲供材”在工程最终决算环节一次性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理,也便于税务管理。 3.企
7、业所得税 目前,对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税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按照某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批复理解,对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征收(预征)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应暂不包括甲供材款。 4.税收征管要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实践中,“甲供材”问题是复杂多变的。在尚未统一规定之前,建议纳税人在处
8、理相关业务时,遵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处理。:吴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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