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ID:8826988

大小:31.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4-08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_第1页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_第2页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_第3页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安顺2013年10月8日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市长王安顺2013年10月8日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方便市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其他地区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蔬菜零售

3、网点,是指以摊位、专间等零售形式销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贸市场、超市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和建设,监督、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并对区、县人民政府的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前款规定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蔬菜零售网点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

4、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和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蔬菜零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蔬菜零售网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合理、布局科学和方便市民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新建居民区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建筑规模,按照本市居

5、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确定。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用于经营蔬菜的面积不得少于总经营面积的1/3。  第七条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可以与居民区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统筹建设。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是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被挪作他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所有权人在转让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所有权时,应当书面告知受让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属于居民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改

6、变其功能用途;改变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功能的,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有权回购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  第八条 新建居民区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位置、建筑规模等内容;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及其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预(销)售住宅时,在住宅买卖合同中

7、约定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交付条件;  (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配建的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产权证上注明位置、建筑规模和用途。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建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的位置及建筑规模书面告知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开发建设单位投入运营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在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的其他产权人应当将社区菜市场或者社区菜店投

8、入运营;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最迟应当在1年内投入运营。  居民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4—掌握的有关居民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已建成居民区蔬菜零售网点不足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整其他商业设施功能;  (二)恢复挪作他用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